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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委发〔2013〕249号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委发〔2013〕249号

  各民族院校:

  《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

2013年12月17日

  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法律法规,扎实推进民族语文人才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充分保障各民族公民依法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贡献。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思想政治坚定、双语能力合格”的目标,为基层培养民族语文翻译人才,为民族地区和有关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培养、培训双语人才,为民族地区培训民汉双语师资。

  第四条 国家民委根据工作需要,遴选符合条件的院校,或接受有关院校的申报,设立双语人才培训基地。

  第五条 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统一命名为“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单位)”。

  第六条 国家民委对双语人才培训基地实行“统一管理、定期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国家民委依托基地开展双语人才培训、民族语文课题研究等工作。

  第八条 基地所在院校须将基地建设、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100万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具体负责基地建设和双语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基地所在院校成立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定基地管理办公室主任和联络员各1名,名单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备案。联络员负责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与双语人才培训基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院校以基地名义开展工作需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审核批准。基地管理办公室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计划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基地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教学标准:

  (一)充分利用本校资源,开展长、短期班相结合、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结合、常规班与寒暑假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网络教育培训相结合的多种模式开展培训。

  (二)根据培训对象和行业特点,制定富有针对性的培养大纲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切实提高学员的双语运用能力。

  (三)及时把握教学动态,定期召开学员座谈会,组织任课教师研讨教学质量,调查了解分析问题,改进培养培训工作,使教学更贴近学员,更有实效。

  (四)逐步拓展基地教学的范围,从语言教学、翻译等专业向法学、管理学、医学、军地两用人才培养等实用性学科领域发展,提高基地人才培养的社会化水平。

  (五)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技术等教学手段,注重发挥电视远程教育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有线无线广播教育系统的作用。

  (六)建立培训定期回访制度,充分听取学员和学员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总结,改进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教师标准:

  (一)由全日制民族语言类师资承担基地教学任务,教师在基地的教学工作纳入教师年度工作量,或者以课时酬金形式予以补贴。必要时可面向社会引进适量的双语教学骨干和专家型人才。

  (二)教师配备由基地管理办公室协同院校有关部门负责,任课教师须达到以下标准:政治合格,民汉兼通,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基地教师要针对教学实际积极开展双语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四条 教材标准:

  (一)价值导向明确化。教材的选用从学员的实际出发,关注学员的行业特点,最大限度地激发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兼顾语言与非语言学科知识的内在联系,强调全面性、互动性与持续性。

  (二)类型多样化。大力开发包括文字教材、录音带、录像带、光碟、计算机多媒体教学课件、计算机资源数据库、网络资源等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教材。

  (三)内容本土化。充分挖掘民族地区的文化资源和学术资源,利用民族地区和学校在长期双语教学中积累的优质资源和鲜明特色,开发、设计和选用双语教材。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基地所在院校须加强对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校长办公会,听取基地工作汇报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基地所在院校须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备案。

  第十七条 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运行与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包括研究制定基地的建设目标、年度任务,策划和组织、协调开展基地的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教材建设、教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八条 基地应根据教学研究的需要,配备优秀的任课教师,研发合格的教材,充分利用本校资源,开拓多样化的培训模式。

  第十九条 基地要重视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教学工作氛围。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功能评估标准:

  (一)脱产教育培训功能。具备每年承担2000人次规模化短期脱产教育培训任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配套措施和设备。

  (二)教育教学科研功能。具备独立开展双语教学研究的能力。具有一支专兼职双语教学研究队伍。

  (三)远程教学培训功能。具备网络教学、函授教学、电视教学等多种远程教学手段,对比较偏远不便集中授课的民族地区学员具备远程教学的能力。

  (四)普通教育培养功能。具备开展普通学历教育教学的条件,能够开展汉语言、少数民族语言、现代教育技术等专业的学历教育,同时还能与其他专业学院合作培养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双语人才。

  第二十一条 学员的结业(含毕业)标准:

  (一)听的能力——能听懂双语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用语。

  (二)说的能力——能满足日常生活、社会交际和一定范围内工作交流的需要,能使用双语进行比较流利的沟通和交流。

  (三)读的能力——能阅读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报刊、文件,以及其他与日常工作、生活相关的文字材料。

  (四)写的能力——掌握双语日常用语,掌握社会交际和一定工作需要范围内的常用词,能独立使用双语写作常用文章。

  (五)译的能力——能翻译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用语。能翻译日常工作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估标准:

  (一)国家民委对基地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三年进行一次集中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保留或撤销基地的依据。

  (二)基地保留的最低标准为:条件基本完善,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运行基本正常,成效比较明显。达不到该标准的基地,国家民委可将其撤销。

  (三)对新申报基地,国家民委组织评估通过后,予以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基地所在院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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