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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的通知 石政发〔2019〕4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的通知

石政发〔2019〕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2019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9日

  2019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9〕6号)及《石景山区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石教发〔2019〕6号)要求,为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审核标准。

一、审核主要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须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石景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石景山区的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并按照审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审核工作程序

  (一)区政府公示审核标准,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按照审核标准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5月6日至5月19日,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登陆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页”(http:yjrx.bjedu.cn),登记注册录入基本信息,网上提交审核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提交审核申请,2019年将无法在石景山区的小学入学。

  (三)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职责及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工作。具体分工职责如下:

  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2.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审核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3.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审核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

  4.区教委审核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

(四)审核流程

  1.审核申请人于5月6日至5月19日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提交审核申请(审核申请人须为申请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

  2.相关部门对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缴纳社保状况)、在石景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自有住房情况)等相关证明证件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申请人在5月16日至5月24日自行上网查询网上联审结果。

  3.通过网上审核的申请人于5月20日至5月31日(工作日),携带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打印的《石景山区2019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审核单》及全部审核相关证明证件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办理现场审核手续。

  4.通过网上审核及现场审核的申请人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

三、审核标准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交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如下(各类审核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须提供在京缴纳社保证明及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在京缴纳社保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提供2019年5月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2.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自2019年1月起至审核月在京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保,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其中,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石景山区内租住房屋的,须一方自2019年1月起在石景山区连续缴纳社保。

  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在京聘用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为在有效期内的规范合同。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有效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备案文件。

  以上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所提供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且经营地房屋为合法建筑(已实施拆迁、拆违建筑或待拆迁、拆违建筑无效)。

  已获得我区入学就读资格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如有中断,将对其子女未来在我区升入初中产生影响。

(二)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应提供在石景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住建或规划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网签合同和购房发票。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房主身份证、房主在审核现场签署的《承租人子女使用房屋入学知情同意书》及5月6日前依法缴纳有效合同期内出租房屋租赁费1年的完税证明(应注明房屋地址),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同时要提交房主与属地派出所签订的《租住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单位应为房屋的产权人,并提供单位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住房管理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本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地契证明或建房审批证明。

  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商住两用房、公寓、过道房、车库房、合租房及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转租证明无效。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筑房屋租住证明、已实施拆迁范围内租房证明无效。

  以上同一处房屋地址自审核之日起6年内只能解决一户产权人(或承租人)子女入学申请,学校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学校的,9年内解决一户产权人(或承租人)子女入学申请。

  自外省或外区申请转入本区就读的,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应在本区购买自有住房,且住房性质为“住宅”。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应保持一致(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2.全家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要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结婚证明、全家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

  3.单亲家庭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4.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并提供因病延缓入学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审核材料应同时符合《2018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石景山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

(四)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且在石景山区属地派出所签注起始时间应在2019年5月6日前。

  2.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现居住地址与在石景山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四、录取工作程序

  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应在区教委规定时间内登陆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按实际居住地所属学区填报入学志愿学校,未按期填报志愿的视为自动放弃在石景山区入学资格。

  (一)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可安排入学的学位数量,采用计算机派位方式确定适龄儿童少年的录取学校。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凭录取短信通知、《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

  (二)因学位不足或填报志愿的原因,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应按照区教委规定时间内登陆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在全区范围有剩余学位的学校中进行填报志愿。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进行计算机派位,确定适龄儿童少年的录取学校。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凭录取短信通知、《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

  (三)录取结果一经产生,不得更改。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适龄儿童少年,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石景山区不再安排其入学。

五、各相关单位咨询电话

  八宝山街道咨询电话:88682932

  老山街道咨询电话:88970347

  八角街道咨询电话:68878843

  古城街道咨询电话:88910614

  苹果园街道咨询电话:88932022

  金顶街街道咨询电话:88712778

  广宁街道咨询电话:88991309

  五里坨街道咨询电话:88906772

  鲁谷街道咨询电话:68623023

  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电话:68865852

  区教委咨询电话:68874948

  区教委信访电话:6886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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