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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19〕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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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19〕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本市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手续,优化服务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毕业生现场报到手续 毕业生离校后,不再要求到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现场报到。毕业生办理档案转递、户口申报等手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就业信息和服务需求。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可根据实名制登记信息,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就业见习等服务。 二、简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注手续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所在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时,《就业报到证》报到单位名称统一为“北京市XX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毕业生离校后,实现初次就业(含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或工作发生变动时,按照流动人员办理档案接转等手续,不再办理《就业报到证》签注手续。本通知下发前,因各种原因未在《就业报到证》上签注就业或调整手续的,今后不需补办。 退役大学生士兵落实工作单位的,不再办理《就业报到证》签注手续,办理其他手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毕业生初次就业时间,参照个人档案中记载的有关招录招聘手续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认定。 三、取消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 毕业生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不要求填写《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用人单位可参考档案中的录用(聘用)手续材料、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或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人事档案的必备材料。 四、优化毕业生返京手续 本市毕业生毕业时在京外地区初次就业,《就业报到证》签署至京外地区,户口仍保留在北京市,需回本市就业或需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的,由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档案回京接转手续,不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 五、免收毕业生服务费用 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档案转递等手续,免收一切费用,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各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印发未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7〕63号)、《关于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服务及人事档案接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1〕13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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