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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18〕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18〕3号

  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北京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统一标准,简化程序,确保就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要求

  (一)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毕业生,待学校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方可办理就业手续。

  (二)毕业生毕业去向主要分为派遣、二分、接本、考研、待分等,每名毕业生只能申报一个毕业去向。毕业生初次办理就业手续时,档案应当在学校。

  (三)毕业生应在离校时按规定及时办理就业手续。出国(境)、拟升学、拟出国(境)、灵活就业等情况以及未就业的毕业生,应办理二分手续。

  (四)办理二分手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毕业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请办理派遣手续。

  (五)办理二分手续的北京生源毕业生,离校后落实北京就业单位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服务及人事档案接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1〕1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特殊情况就业手续办理要求

  (一)毕业生应在《就业报到证》规定期限内到单位报到,《就业报到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须原就业单位将毕业生档案退回学校,并出具书面解约材料。逾期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二)已在京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调整工作的,可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按照人员调动程序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三)毕业去向为考研的毕业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办理回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就业手续。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超过两年)可申请办理就业手续,并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退学”;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办理就业手续。

  (四)毕业去向为接本的毕业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或者入学后退学的,由原毕业学校办理就业手续。

  (五)2001年及之前的毕业生,不予受理就业手续办理申请。2002年及之后的毕业生,毕业超过两年且档案在学校的,仅办理二分手续。

  (六)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毕业生,应按照定向、委培协议就业。定向生的改派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定向生履约管理的通知》(京教学〔2017〕4号)执行。

  (七)师范生、国防生,其就业按有关政策执行。

  (八)参军入伍、公派出国、录取博士后,以及参加各类有配套政策项目的毕业生,如:汉语教师志愿者、志愿服务西部、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北京市大学生村官(选调生)等,其就业按有关配套政策执行。

三、就业手续办理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毕业生申请。毕业生向学校提出就业手续办理申请,按学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二)学校审核。学校核实有关材料并同意后,通过“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平台及资源管理系统”提交就业手续办理申请。

  (三)市教委办理。市教委核实学校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材料要求如下:

  1.在非生源城市就业: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接收函或具有相应效力的材料。

  2.就业调整改派:《毕业生改派登记表》(加盖学校就业部门公章);原就业单位出具的书面解约材料(或未报到证明)原件;原《就业报到证》上下两联;新就业单位录用材料(申请二分的不提供);在非生源城市就业的,同时提供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接收函或具有相应效力的材料。

  3.接本、考研后不再攻读:录取学校出具的放弃入学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接本后不再攻读的,提供就业单位录用材料(申请二分的不提供);考研后不再攻读的,提供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就业单位录用材料(申请二分的不提供)。

  4.研究生退学:退学学校的退学材料原件;已有毕业学历复印件;就业单位录用材料(申请二分的不提供)。

  5.接本学生退学:退学学校的退学材料原件;就业单位录用材料(申请二分的不提供)。

  6.毕业超过两年:学校出具的档案在校情况说明和为其办理二分手续的申请(均加盖学校就业部门公章)。

四、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政策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职尽责,精心做好就业指导服务,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二)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实施细则,并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每一位毕业生能够知晓各项就业政策。

  (三)各高校要在“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平台及资源管理系统”维护好毕业生生源信息和就业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各高校要注重毕业生个人信息保护,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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