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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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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总体部署,为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8〕8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批准,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继续坚持巩固成果、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加大区级统筹力度,提高教育治理水平,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严格规范入学秩序,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区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免试、就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坚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三、入学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入学条件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条件 (1)小学入学条件:凡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朝阳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地址(凭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在朝阳区的适龄儿童,或本市外区户籍无房家庭长期在朝阳区工作、居住,符合在朝阳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在朝阳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凭劳动合同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条件的适龄儿童,可通过“北京市义务教育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的“朝阳区”端口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 (2)初中入学条件:凡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朝阳区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和已经办理回朝阳区升入初中手续的在外区及外省市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可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就近入学规则 ①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从2017年起,我区对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登记的实际居住地址(凭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实施记录管理,实际居住地址(凭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小学六年内、初中三年内只提供实际居住地址服务范围内的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②我区适龄儿童少年登记入学原则上是按照户籍所在地和家庭实际居住地址(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明确服务范围,并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登记时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登记入学顺序。 ③实行入学资格联动审核机制,区教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入学资格,尤其对实际居住地址的审核,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以国土部门确定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的过道房、车库房以及空挂户等情况,均不能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④区教委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等因素,按相对就近原则,合理划定学校服务范围,并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志愿(或意向)进行派位入学。对于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学校,直接接收分配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学校,接收在划定片区内以随机派位的方式分配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保证每位符合在我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2.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登记入学条件 (1)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期限内)、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且家庭实际居住地址在朝阳区(凭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适龄儿童和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按本市户籍对待。 (2)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或者居住,且持有《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朝阳区中小学就读证明》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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