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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办理社保登记等服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8〕80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办理社保登记等服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8〕8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工商分局: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开办效率,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社会保障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及我市相关规定,新设立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无需单独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为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号码,可用于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二、做好参保登记相关工作

  企业成立后未发生用工行为的,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用工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行网上快速办理途径

  企业用工后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www.bjrbj.gov.cn/csibiz)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同时,我市企业开办“e窗通”服务平台(http://ect.baic.gov.cn/)将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功能作为服务事项纳入,与企业开办环节实现网上“一窗办理”。企业网上办理员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后,即时生效。

四、持续优化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就业登记流程

  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企业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及初次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本市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等服务事项不属于开办企业流程,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办理人员范围。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逐步优化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实现参保登记及就业登记服务事项合并全程网上办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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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企业  社保  办理  登记  服务  事项  问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人社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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