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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跨区域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7〕20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跨区域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7〕2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跨区域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第15次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7日

东城区跨区域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办学依据。为积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城区跨区域合作办学行为,扩大区域优质教育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北京市城乡新区一体化学校建设管理办法》(京教基﹝2012﹞1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所属公办学校及其他公办教育机构与中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其他省、市或地区的公办学校及其他公办教育机构之间的跨区域合作办学。

  第三条 办学模式。跨区域合作办学分为“对口支援”办学模式和“城乡一体化”办学模式。

  “对口支援”办学模式,即根据中央、市、区工作部署安排,对受援地区开展对口援助、智力支持的跨区域合作办学项目。

  “城乡一体化”办学模式,即服务东城区人口疏解、支持城市副中心建设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任务开展的跨区域合作办学项目。

  第四条 办学期限。跨区域合作办学期限一般不超过9年。

  第五条 资产管理。跨区域合作办学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投入、收益、使用、处置等事项时,资源输入校和输出校均应当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备案,并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责任分工。由区教委牵头,区外联办、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东城规划分局、东城国土分局、区审计局、区委宣传部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有关工作。各成员部门和单位主要分工:

  区教委负责京津冀协同发展任务、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任务,并和相关部门共同落实跨区域合作办学事项;负责承担东城区整体跨区域合作办学事项的日常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合作办学事项的落实。

  区外联办负责东城区跨区域对口支援地区的帮扶任务,并与相关部门共同落实跨区域合作办学事项。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东城区人口疏解外迁居民定向安置房集中配建教育配套的建设任务,并与相关部门共同落实跨区域合作办学事项。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做好关于东城区跨区域合作办学资源输出校运行情况的诊断预警和督导评估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做好关于东城区跨区域合作办学区级建设方案和预算方案的审核和批复工作,确保资金按时下达。

  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关于东城区跨区域合作办学的资金保障工作。

  区编办做好关于东城区跨区域合作办学的编制保障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做好关于东城区跨区域合作办学资源输出校职称评定等保障工作。

  东城规划分局、东城国土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共同做好关于东城区跨区域合作办学建设工程的监管、指导工作。

  区审计局做好关于东城区跨区域合作办学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区委宣传部做好关于东城区跨区域合作办学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章 “对口支援”办学模式

  第七条 合作范围。针对受援地区开展对口援助、智力支持的跨区域合作办学项目。

  第八条 办学任务。东城区负责承担受援地区干部教师教育交流、挂职锻炼、跟岗培训及远程教育等跨区域合作办学任务。

  第九条 输出学校。东城区承担“对口支援”输出任务的学校范围为区属优质中小学校。

第三章 “城乡一体化”办学模式

  第十条 合作范围。针对东城区人口疏解、城市副中心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任务开展的跨区域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一条 办学任务。东城区负责承担输出优质教育资源品牌、派出校长或执行校长、派出一定比例骨干教师、指导输入校教育教学工作等跨区域合作办学任务。

  第十二条 输出学校。东城区承担“城乡一体化”输出任务的学校范围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属优质中小学校。

  第十三条 品牌使用。资源输出校应加强本校名称、名称简写、徽记、中英文域名、智慧成果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合作学校名称原则为“资源输出校校名+资源输入区区名+资源输入校地域名+分校”。

  未经资源输出校书面同意并报东城区教委批准,资源输入校不得擅自使用资源输出校的品牌,不得擅自扩大该品牌的使用范围。

  双方合同到期资源输入校须立即停止使用资源输出校品牌。

  第十四条 办学标准。资源输入校的建设应与资源输出校的办学理念、文化相一致,所有学校的建设标准、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 经费支持。办学经费实行多渠道筹措原则,以资源输入区自筹为主,东城区区级财政经费引导为辅。东城区承担的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对资源输出学校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资源输出校教师培训、课程改革、对资源输出校教师交通补助以及由于输出教师导致资源输出校师资不足而外聘教师的费用等。

  第十六条 编制支持。区人力社保局可适当增加优质资源输出校的人才引进力度,并单独核定额度;区编办可向优质资源输出校适当倾斜教师编制指标。

  第十七条 招生入学。资源输入校在招生上,应为所在地辖区服务,同时应保障东城区人口疏解外迁居民的入学需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按照资源输入地区相关政策执行,实行免试就近入学。高中阶段按照相关政策在资源输入地区招生。

  第十八条 数据统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资源输入学校各项教育数据纳入本地区进行统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审批流程。区教委根据中央、市区工作部署安排,研究拟定相关跨区域合作办学项目方案(提出合作模式、资源输出校名单等意向);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报告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

  东城区所有公办学校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到外地办学,所有公办学校不得与房地产商合作办学。

  第二十条 授权实施。由区教委牵头组织合作双方签署有关跨区域合作办学合同,并实施跨区域合作办学项目。

  资源输出校应当与资源输入校签订书面跨区域合作办学合同。

  跨区域合作办学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签订合同主体信息、合作方式、办学标准、权利与义务、知识产权、保密、解除或终止合作情形、减损义务、合同备案、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作时间、合同生效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 终止条款。下列内容应当作为跨区域合作办学合同中终止合作条款的必备内容:

  (一)跨区域合作办学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输出方有权终止合作办学合同,有权发布对外公告,并依法妥善处置好相关事项:

  合作方或合作学校严重违法、违规以及违约,给资源输出校造成严重影响的;

  合作方或合作学校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资源输出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合作方或合作学校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

  (二)合作期限届满前1-2年,合作双方应商洽续约或解约事宜。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区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新建、改扩建方案的落实、经费使用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抽查,对存在骗取、私分、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做好对相关学校的督导检查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合作办学任务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各部门在对跨区域合作办学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按照《东城区党政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和线索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移送。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在跨区域合作办学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或违法履职,情节轻微的,对相关部门的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相关部门的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职责分工逐级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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