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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教督〔2017〕1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教督〔2017〕12号

  各区教委、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建立健全学校督导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督导工作,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包括《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职业院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督导规程(试行)》,经市教委第13次主任办公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6月20日

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履行教育督导职能,规范、科学、高效开展中小学校教育督导工作,促进学校实施立德树人,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小学校督导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客观公正制定中小学校督导工作的意见、标准和方案,市、区两级实施教育督导。通过督导,强化监督监管,切实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市级统筹原则。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小学校的督导,制定督导工作意见。根据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的意见和要求,明确督导内容和要求,加强指导和检查,促进学校督导工作有效实施。

  (三)区级为主原则。区级教育督导部门统筹运用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方式,落实主要责任和基础工作。督导结合,以督促建,凸显区域工作特色。

  (四)督导并重原则。以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主线,发挥监督和指导的双重功能。注重督导实效,尊重学校特色,促进学校发展。

  (五)多元参与原则。尊重学校主体地位,强化学校育人主体责任,广泛吸纳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提高教育督导的民主参与度。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基础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

第二章 督导实施

  第四条 本市对中小学校实施市、区两级督导。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筹开展对全市中小学校的督导。各区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中小学校教育督导意见和工作部署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区中小学校的督导工作。

  第五条 中小学校要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和办学规律,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内部督导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督导工作组织体系,制定内部督导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督导队伍建设,参考本规程第七条所规定督导内容,自主实施学校内部督导。

  第六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中小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进行现场考察;

  (四)参加学校有关工作会议或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相关数据、信息;

  (六)就督导事项开展调查、测评与访谈等;

  (七)要求学校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八)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学校或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九)其他职权。

  第七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中小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内容主要包括依法办学、学校管理、教育教学、队伍建设、育人质量五个方面。

  (一)依法办学:主要考察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依法办学管理、学校特色办学和发展等情况。

  (二)学校管理:主要考察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教育管理、教育资源管理、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招生、学籍管理、校园安全管理、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学校内部督导机制建设等情况。

  (三)教育教学:主要考察学校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使用、课堂教学、德育工作、体育工作、美育工作、学校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和校风、学风建设等情况。

  (四)队伍建设:主要考察学校干部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干部教师队伍管理、师德师风建设、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建设等内容。

  (五)育人质量:主要考察学校实施立德树人、实践育人情况,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生综合素质、学业质量状况等。

  第八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中小学校实施教育督导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中小学教育发展需要及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就本规程第七条规定事项对中小学校实施综合督导。综合督导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二)专项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中小学教育发展需要及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就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事项,对中小学校实施专项督导。专项督导周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要统筹指导相关部门与督学,共同做好经常性督导工作。其中,责任督学对本责任区内学校的督导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四)其他督导方式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办学状况、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监测。结合区域和学校发展实际,创新开展其他方式的督导。

  第九条 开展学校督导工作前,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研制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根据督导工作需要研制调查问卷、测评量表、观察记录表、座谈会提纲、访谈提纲等督导工具。

  定期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 督导工作基本流程包括:

(一)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

  1.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部门实施督导应提前向被督导学校下发督导通知,综合督导一般提前九十日通知被督导学校,专项督导一般提前三十日通知。针对突发事件的专项督导,应及时通知被督导学校。

  教育督导部门实施的教育督导,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督导通知内容包括督导日期、督导内容、督导方式、基本流程、自评要求、上交材料期限等。

  2.学校自评

  被督导学校根据教育督导部门部署和要求,按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自查工作,完成自评报告,按时报送教育督导部门。

  3.入校督导

  督导组按照督导通知的基本流程,通过听取汇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工作会议、开展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进行入校督导。被督导学校应积极配合入校督导工作,为入校督导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4.综合评议

  督导组参考学校在教育部、市级、区级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基本状态信息和评估监测数据等,结合学校自评报告及入校督导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5.督导反馈

  督导反馈形式包括口头反馈和书面督导意见回复。

  入校督导结束时,督导组填写相应工作报表,对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条目,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进行口头反馈。

  入校督导结束后,督导组应在三十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书面反馈被督导学校。主要内容包括:实施督导的基本情况,被督导学校的工作经验、特色、成绩及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

  被督导学校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教育督导部门接到学校提交的书面申辩意见后,应召开督导组会议进行专题评议,必要时可要求被督导学校补充材料并进行补充调查。自接到学校书面申辩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教育督导部门向被督导学校反馈督导回复意见。

  6.学校整改

  被督导学校应当根据督导回复意见提出的整改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内容、整改措施等。被督导学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情况报告并报送教育督导部门。

  7.督导跟踪

  教育督导部门接到被督导学校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对被督导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二)经常性督导

  督导人员应根据督导工作安排和学校实际,设计每次入校督导的具体内容。运用测评量表、观察记录表、听课记录表、资料细目表、调查问卷等督导工具了解学校工作情况。在督导过程中认真填写督导记录表册。督导人员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经常性督导结束后,督导人员应及时向学校反馈督导意见,督促学校落实整改并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 督导队伍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督导主要事项及具体要求确定督导人员。实施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应成立督导组。督导组由三名以上督导人员组成。

  建立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相结合的市、区级督学队伍,督学聘任、管理参照《北京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和各区相关办法执行。

  教育督导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督导,也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督导。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督学队伍建立定期培训和考评制度,提升专兼职督学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 督导结果

  第十三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形成督导报告,并将督导报告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督导情况,为本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区级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报告需同时向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报送。

  经常性督导结束后,督导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督导部门要求提交督导报告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一)学校应将督导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

  (二)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督导结果,可以约谈被督导学校有关负责人,督促问题整改解决。

  (三)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职业院校督导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履行教育督导职能,科学规范职业院校教育督导工作,提高职业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学校实施立德树人,以服务学生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提升职业院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和影响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职业院校督导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督导。

  (二)以人为本原则。秉承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关注学生学习和职业发展需求,实现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推动学校培养专业技能与工匠精神兼备的职业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客观公正原则。规范督导标准和督导流程,确保督导过程与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科学实施督导。

  (四)督导并重原则。坚持从学校办学实际出发,发挥监督与指导双重功能,注重督导实效,推动学校持续改进。

  (五)多元参与原则。尊重学校主体地位,创新督导工作体系,广泛吸纳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提高督导的民主参与度。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职业院校,包括:

  (一)市属政府委、办、局主办(管)中、高等职业院校;

  (二)各区政府主办的中、高等职业院校;

  (三)市属行业、企业主办的中、高等职业院校;

  (四)社会力量举办的中、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督导实施

  第四条 本市对职业院校实施市、区两级督导。对市属职业院校的督导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实施。对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督导原则上由区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对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督导。对区属高等职业学院的督导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实施,区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参与。

  第五条 职业院校要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和办学规律,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内部督导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督导工作组织体系,制定内部督导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督导队伍建设,参考本规程第七条所规定督导内容,自主实施学校内部督导。

  第六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职业院校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进行现场考察;

  (四)参加学校有关工作会议或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相关数据、信息;

  (六)就督导事项开展调查、测评与访谈等;

  (七)要求学校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八)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学校或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九)其他职权。

  第七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职业院校实施教育督导内容主要包括依法办学、学校管理、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教学保障、育人质量、社会服务水平与贡献七个方面。

  (一)依法办学:主要考察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立德树人、学校章程制定与实施、学校办学管理与发展等情况。

  (二)学校管理:主要考察学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职能机构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实习实训管理、安全管理、学校内部督导机制建设、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等情况。

  (三)人才培养:主要考察学校专业设置与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措施、德育工作、教育教学改革与实施、课程建设与改革、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情况。

  (四)队伍建设:主要考察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教师队伍管理、师德师风建设、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建设等内容。

  (五)教学保障:主要考察学校办学基础条件、教学仪器设备配置、专业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六)育人质量:主要考察学校学生发展、毕业生就业、创新创业教育成效等情况。

  (七)社会服务水平与贡献:主要考察学校为行业企业及社区提供培训、引领行业企业技术创新、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等情况。

  第八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职业院校实施教育督导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及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就本规程第七条规定事项对职业院校实施综合督导。综合督导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二)专项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及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就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事项实施专项督导。专项督导周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经常性督导

  区级教育督导部门指派挂牌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四)其他督导方式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职业院校办学状况、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监测。结合区域和学校发展实际,创新开展其他方式的督导。

  第九条 开展学校督导工作前,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研制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应体现中、高等职业院校的差异性,根据督导工作需要研制调查问卷、测评量表、观察记录表、座谈会提纲、访谈提纲等督导工具。

  定期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 督导工作基本流程包括:

(一)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

  1.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部门实施督导应提前向被督导学校下发督导通知,综合督导一般提前九十日通知被督导学校,专项督导一般提前三十日通知。针对突发事件的专项督导,应及时通知被督导学校。

  教育督导部门实施的教育督导,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督导通知内容包括督导日期、督导内容、督导方式、基本流程、自评要求、上交材料期限等。

  2.学校自评

  被督导学校根据教育督导部门部署和要求,按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自查工作,完成自评报告,按时报送教育督导部门。

  3.入校督导

  入校督导期间,督导组按照督导通知的基本流程开展工作,被督导学校应积极配合入校督导工作,为入校督导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4.综合评议

  督导组参考学校在教育部、市级、区级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基本状态信息和评估监测数据等,结合学校自评报告及入校督导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5.督导反馈

  督导反馈形式包括口头反馈和书面督导意见回复。

  入校督导结束时,督导组填写相应工作报表,对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条目,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进行口头反馈。

  入校督导结束后,督导组应在三十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书面反馈被督导学校,主要内容包括:实施督导的基本情况,被督导学校的办学经验、特色、成绩及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

  被督导学校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教育督导部门接到学校提交的书面申辩意见后,应召开督导组会议进行专题评议,必要时可要求被督导学校补充材料并进行补充调查。自接到学校书面申辩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教育督导部门向被督导学校反馈督导回复意见。

  6.学校整改

  被督导学校应当根据督导回复意见提出的整改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内容、整改措施等。被督导学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情况报告,并报送教育督导部门。

  7.督导跟踪

  教育督导部门接到被督导学校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对被督导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二)经常性督导

  督导人员应根据督导工作安排和学校实际,设计每次入校督导的具体内容。运用测评量表、观察记录表、听课记录表、资料细目表、调查问卷等督导工具了解学校工作情况。在督导过程中认真填写督导记录表册。督导人员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经常性督导结束后,督导人员应及时向学校反馈督导意见,督促学校落实整改并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章 督导队伍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督导主要事项及具体要求组建督导组,督导组由三名以上督学和若干督导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一)督学组成

  建立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相结合的市、区级督学队伍,督学管理、聘任参照《北京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二)兼职督学条件

  符合《教育督导条例》和《北京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适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达到下列要求:

  1.熟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和职业院校办学规律;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第十三条

(一)督导专家组成

  建立职业院校督导专家库,包括职业教育专家、行业与企业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从专家库聘任督导专家。督导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为三年,与兼职督学聘期相同。可以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三个任期,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二)督导专家条件

  除满足督学的任职要求外,还应具备不少于以下一种条件:

  1.职业教育实践经验丰富,在职业教育领域具有广泛影响;

  2.具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经验,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职务;

  3.在职业教育研究领域有广泛影响;

  4.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在行业、企业中起到领军作用。

(三)督导专家职责

  1.加强职业院校督导评估政策和理论研究,提升督导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2.参与督导工作,对督导反馈意见和督导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指导学校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专兼职督学和督导专家要定期接受职业教育和教育督导相关培训,提升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 督导结果

  第十五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形成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应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督导情况,为本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区级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报告需同时向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报送。

  经常性督导结束后,督导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督导部门要求提交督导报告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一)学校应将督导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

  (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督导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履行教育督导职能,科学规范北京市属本科高等学校教育督导工作,促进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和治理水平,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督导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督导。

  (二)质量为本原则。保证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推动学校内涵发展。

  (三)客观公正原则。规范督导标准和督导流程,确保督导过程与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开展督导。

  (四)督导并重原则。坚持从学校办学实际出发,发挥监督与指导双重功能,注重督导实效,推动学校持续改进。

  (五)统筹兼顾原则。督导工作注重全面与重点兼顾,外部督导与内部督导结合,健全学校内部督导体系,多种督导方式综合运用,规范开展学校督导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属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

第二章 督导实施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筹组织开展高等学校督导工作。根据北京市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属高等学校的督导评估。

  第五条 高等学校要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和办学规律,建立健全内部督导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督导工作组织体系,制定内部督导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督导队伍建设,参考本规程第七条所规定督导内容,自主实施学校内部督导。

  第六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高等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进行现场考察;

  (四)参加学校有关工作会议或组织召开座谈会;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相关数据、信息;

  (六)就督导事项开展调查、测评与访谈等;

  (七)要求学校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八)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学校或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九)其他职权。

  第七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高等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内容主要包括依法办学、教育教学、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五个方面。

  (一)依法办学:主要考察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工作意见、学校办学方向与办学目标、学校章程制定与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及实施、学校内部督导机制建设等情况。

  (二)教育教学:主要考察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学风建设、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育实施等情况。

  (三)队伍建设:主要考察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教师队伍管理、师德师风建设、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建设等内容。

  (四)人才培养:主要考察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学科专业建设、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等情况。

  (五)质量保障:主要考察学校本科生教育教学、研究生培养等质量标准制定、质量监控实施、质量改进提升、督导评估体系建设与实施等。

  第八条 教育督导部门对高等学校实施督导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专项督导

  根据高等教育发展需要,就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高等学校实施专项督导。

(二)督导检查

  对高等学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履行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职权情况实施督导检查。

(三)评估监测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适时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办学状况、专业建设状况等方面的评估监测。

  结合督导工作实际,创新开展其他方式的督导。

  第九条 开展学校督导工作前,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研制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根据督导工作需要研制调查问卷、测评量表、观察记录表、座谈会提纲、访谈提纲等督导工具。

  定期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 督导工作基本流程包括:

(一)督导通知

  教育督导部门应提前三十日向被督导学校下发督导通知,针对突发事件的专项督导,应及时通知被督导学校。

  教育督导部门实施的教育督导,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督导通知内容包括督导日期、督导内容、督导方式、基本流程、自评要求、上交材料期限等。

(二)学校自评

  被督导学校根据教育督导部门部署和要求,按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自查工作,完成自评报告,按时报送教育督导部门。

(三)入校督导

  入校督导期间,督导组按照督导通知的基本流程开展工作,被督导学校应积极配合入校督导工作,为入校督导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四)综合评议

  督导组参考学校在教育部、市级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基本状态信息和评估监测数据等,结合学校自评报告及入校督导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五)督导反馈

  督导反馈形式包括口头反馈和书面督导意见回复。

  入校督导结束时,督导组填写相应工作报表,对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条目,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进行口头反馈。

  入校督导结束后,督导组应在三十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书面反馈被督导学校,主要内容包括:实施督导的基本情况,被督导学校的办学经验、特色、成绩及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

  被督导学校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教育督导部门接到学校提交的书面申辩意见后,应召开督导组会议进行专题评议,必要时可要求被督导学校补充材料并进行补充调查。自接到学校书面申辩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教育督导部门向被督导学校反馈督导回复意见。

(六)学校整改

  被督导学校应当根据督导回复意见提出的整改建议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内容、整改措施等。被督导学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情况报告,并报送教育督导部门。

(七)督导跟踪

  教育督导部门接到被督导学校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对被督导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第三章 督导队伍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督导主要事项及具体要求组建督导组,督导组由三名以上督学和若干督导专家组成。

(一)督学组成

  建立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相结合的市级督学队伍,督学管理、聘任参照《北京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二)兼职督学条件

  符合《教育督导条例》和《北京市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并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熟悉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和高等学校办学规律。

  第十二条 (一)督导专家组成

  建立高等教育督导专家库,包括高等教育专家、行业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从专家库中聘任督导专家。督导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为三年,与兼职督学聘期相同。可以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三个任期,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二)督导专家条件

  除满足督学的任职要求外,还应具备不少于以下一种条件:

  1.具有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经验,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职务;

  2.在高等教育研究领域有广泛影响;

  3.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在行业中起到领军作用。

(三)督导专家职责

  1.加强高等学校督导评估政策和理论研究,提升督导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2.参与督导工作,对督导反馈意见和督导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指导学校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专兼职督学和督导专家要定期接受高等教育和教育督导相关培训,提升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 督导结果

  第十四条 督导工作结束后,教育督导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形成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应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督导情况,为本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高等学校每年需组织开展面向学院的内部督导评估工作,形成督导评估报告,纳入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年报或相关工作报告,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一)学校应将督导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

  (二)有关主管部门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教研〔2023〕13号 
  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 教基〔2023〕4号 
  关于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 京教计〔2023〕44号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师〔2023〕5号 
  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 知 教师〔2023〕6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教育部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2〕609号 
  关于开展2023年朝阳区非京生源毕业生引进需求申报工作的通知 
  石景山区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领方案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 
  解读《关于首次乘机旅客服务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23〕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防汛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教建〔2023〕9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2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23〕16号 
  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17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高校优秀大学生学科竞赛指导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45号 
  关于开展北京高校虚拟教研室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46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高等学校优秀本科教学实验室评选的通知 京教函〔2023〕147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高校优秀本科教学服务保障人员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43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高校优秀本科育人团队”和“北京高校优秀教学管理人员”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41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高校优秀本科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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