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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个一”活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16〕2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个一”活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16〕25号

  各区教委,财政局:

  为加强中小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个一”活动项目管理,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个一”活动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8日

北京市中小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个一”活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中小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52号),北京市学生在中小学学习阶段至少走进一次国家博物馆、首都博物馆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参加一次天安门升旗仪式,市教委决定在全市实施中小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个一”活动。

  第二条 为加强中小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个一”活动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活动组织规范化、活动内容标准化和活动设计科学化,切实推进中小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个一”活动项目组织单位市教委、项目承担单位(即国家博物馆、首都博物馆、抗日战争纪念馆)和学生参加天安门升旗仪式的各相关保障单位,及各区教委、参加“四个一”活动的相关普通中小学校。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市教委负责统筹协调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开发教育内容,实施教育活动,负责委托活动保障单位提供相关保障服务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监督各单位执行专项经费的进度和效果。北京市学生活动管理中心负责研究编制全市活动计划及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核拨项目经费,并会同市教委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教委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四个一”活动具体任务和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完成年度接待学生计划,结合各自资源优势,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转化为学生易于接受、易于理解的教育活动,做好接待学生的人力、物力和安全保障工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参加天安门升旗仪式活动相关保障单位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 区教委是实施中小学生“四个一”活动的责任主体,指定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中小学生“四个一”活动项目,保证完成市教委安排的活动计划,做好活动前的培训,负责活动期间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指导并监督学校做好安全预案和活动方案。

  第七条 学校具体组织学生参加“四个一”活动。要将“四个一”活动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和学生文明礼仪素养培养的有利契机,抓住行前、行中、行后教育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固化教育效果,建立学校活动档案,做好文字和影响资料的整理和留存工作,定期校内总结交流并向区教委报告活动效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中小学生“四个一”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国家博物馆、首都博物馆、抗日战争纪念馆)实施活动所需经费和学生到天安门参加升旗仪式所需保障服务费用纳入市教委年度部门预算额度。实施活动所需经费从教委预算额度中核减划拨相关单位,保障服务费纳入市教委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各区组织学校学生参加“四个一”活动交通费给予补助。

  第九条 对承担“四个一”活动项目的单位(国家博物馆、首都博物馆、抗日战争纪念馆),按照接待学生人次给予经费支持。根据各博物馆接待能力、资源和课程内容的不同,经费支持标准分别为国家博物馆22元/人次,首都博物馆20元/人次,抗日战争纪念馆18元/人次。经费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教委委托完成年度接待任务的课程及资源建设和开发、教师培训、组织学生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专门讲解、购置必要的教学资料和学习耗材等。

  第十条 学生到天安门参加升旗仪式活动按照每3000名学生配备80名特保人员、16名停车引导安保人员(含一名管理人员)、11名环卫保洁人员(含一名管理人员)、3名安检接电人员及一辆120紧急救护车辆标准配置。市教委委托保障单位按时按量提供服务,所需保障费用根据保障单位提供服务报价测算确定为每次活动29000元。市教委根据学生参与活动任务数量编制年度预算,据实向保障单位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中涉及会议费、印刷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调剂博物馆内部的存量资产及其它资源支持项目实施。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单位员工福利性支出及与本项目实施无关的其它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按照预算批复内容执行预算,项目经费要单独建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各区教委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教委。市教委将有关情况汇总函告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要纳入经费使用单位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相关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市教委于项目开展前一年度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并按照预算总金额的70%拨付资金。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第一季度,根据北京市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和项目承担单位确认的实际接待学生人次核算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我市结余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绩效管理,将项目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评价范围,开展绩效评价。定期调研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区教委、区财政局工作指导,保证学生任务数量完成和教育活动效果落实。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保障单位应接受市财政局、市教委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接受并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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