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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京教人〔2016〕2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京教人〔2016〕22号

  各相关市属高校、直属单位,各区教委、编办、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9日

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强和改进师范生的培养与管理,推进师范生培养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建立健全师范生管理机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教师教育改革,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

  (一)构建开放灵活的师范生培养体系。进一步发挥师范院校在师范生培养中的主体作用,重点建设好市属师范院校。结合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园)生规模快速增长、学科教学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因素,通过调整师范院校招生指标结构,扩大师范生的培养规模,适度调整师范专业的结构。鼓励相关高校通过与普通高中贯通培养、调整专业结构等方式,重点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改革师范专业的招生方式,将师范专业纳入提前批次招生,在招生过程中应增加面试、教师职业能力倾向与心理人格测试环节,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潜质,有志于长期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

  (二)深化教师教育教学改革。要以《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为基础,调整师范专业的培养方案,依据《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编写教育教学类课程教材,优化课程结构,深化师范专业的综合改革。坚持以能力为导向,设计模块化的课程,培养师范生为学生学习与发展提供咨询的能力、课程开发与实施的能力,教学研究创新与专业发展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加强师资配备,大力推进师范专业的小班化教学,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加强师德教育和养成教育,着力培养师范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创新师范生培养模式。按照“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要求,推进师范生培养模式的改革,建立高等院校与区政府、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培养师范生的新机制,发挥好行业企业在培养“双师型”教师中的作用。建设好长期稳定的师范生教育实践基地,充分满足师范生教育实践需要,建立完善师范院校与实践基地在师范生教育实践、教师培训、教育研究、学校改进等方面合作共赢的可持续发展工作机制。支持师范院校与综合大学、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区政府深度合作,建立师范生培养协同创新中心。

  (四)强化师范生教育实践。市属师范院校要统筹规划教育实践课程,系统设计,构建包括师德体验、观摩见习、教学实践、班级管理实践、教研实践等全方位的教育实践内容体系。要建立健全教育实践课程标准、实践计划、实践手册、实践评价等教育实践工作规范,严格教育实践过程管理。探索建立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教师共同指导师范生教育实践的“双导师制”,强化中小学教师对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指导,提高教育实践的质量水平。建立健全以指导教师评价为主,兼顾同伴评价、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和实践基地负责人评价的多主体参与评价制度,全方位评价师范生的教育实践表现,全面提升师范生教育实践能力和水平。

  (五)探索师范生的国际化培养模式。支持师范院校构建师范生国际化培养平台,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形成具有北京特色、辐射区域、影响全国的师范生国际化培养模式。积极探索本科师范生与教育硕士境外培养、师范生境外教学研修、境外高水平大学教师驻校教学、教育硕士在职培养等多种途径,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的、求真务实的、专业化的优秀教师。

  二、完善师范生就业办法,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

  (一)完善师范生就业办法。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主动沟通协调,全力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确保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双向选择,帮助师范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

  (二)加强师范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师范院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相关人员、优秀校长担任就业指导老师,加强师范毕业生就业教育、指导和服务,采取多种方式,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师范毕业生坚定教师职业信念,并全力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用人单位招聘和师范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师范毕业生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为师范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

  三、鼓励教师提升学历,支持教师专业发展

  (一)鼓励教师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积极参加学历提升。通过本科师范生培养(包含成人教育的专科毕业教师续本科学历和本科毕业的教非所学教师再续任教学科的本科学历)、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使教师具备先进的教育理念,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较强的教育教学实践反思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意识,为将来成长为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奠定坚实基础。

  (二)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满两年,表现突出的本科毕业的教非所学教师可申请免试续任教学科的本科学历,招生院校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本(专)科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考核录取。支持优秀教师攻读在职教育硕士学历和专科毕业教师续本科学历。

  (三)教师续所教学科本科学历和攻读教育硕士学历采取在职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主要通过远程教育和寒暑假集中面授方式进行。创新本科师范生、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采取师范院校与市、区政府、中小学校合作培养本科师范生、教育硕士研究生的新机制。选择具备条件的学校建立本科师范生、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基地,实行师范院校和中小学的双导师制,共同研究和实施本科师范生、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本科师范生、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要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和信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面向基础教育,注重教师专业素质养成,注重教育教学能力训练,注重教育研究能力培养。

  (五)加强本科师范生、教育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选择责任心强、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高校优秀教师和培养基地的中小学优秀教师组成双导师指导组,实行“双导师制”。

  (六)认真组织远程教育课程学习,认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制订严格的考核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考核方法,全面提高培养质量。

  四、完善免费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机制

  (一)市属高等学校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市属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中要明确说明师范生的招生、培养和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要求,并向社会和考生做好宣传工作。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按照相关规定转入师范专业,并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并发放生活补助。按照学校规定,师范生可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二)签订免费教育协议。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见附件1),承诺毕业后从事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批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五年以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需要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1998〕018号)执行。收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应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于每年10月25日前上缴市教委,专项用于补充教育经费,作为其他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违约:

  1.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继续任职的(需经所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可终止协议;

  2.因健康状况未达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含)以上,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进行确认),可终止协议;

  3.因父母户口迁移至外省(区、市),需跨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

  4.需跨省到配偶所在地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

  5.外省(区、市)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

  6.志愿到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

  7.报考本市全日制教育硕士,并承诺硕士毕业后继续履行协议的,可以延长协议。

  (四)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与其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

  1.在校学习期间,自动放弃学籍的;

  2.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或被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

  3.毕业后未按规定从事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

  4.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的(服务年限自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收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按已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5.其他违约情形。

  (五)终止协议、跨省就业、延长协议、违约解除协议办理流程:

  1.免费师范生终止协议办理流程:由免费师范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免费师范生终止协议登记表》(见附件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2.免费师范生跨省就业办理流程:由免费师范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登记表》(见附件3),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3.免费师范生延长协议办理流程:由免费师范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免费师范生延长协议登记表》(见附件4),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4.免费师范生违约解除协议办理流程:由免费师范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登记表》(见附件5),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五、健全跨部门工作机制,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合作,抓好落实。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履约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已履行完缴纳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义务的未就业师范毕业生人事档案接转和报到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落实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师范院校要加强师范生职业理想和师德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教育,确保培养质量;协助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师范生毕业前的履约管理工作,建立免费师范生履约管理服务平台,督促毕业前违约的免费师范生到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负责将未就业毕业生档案转至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告知毕业生及时办理个人档案管理信息登记。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要协助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工作,督促服务期内违约的免费师范生办理相关手续前到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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