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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6〕13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6〕1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委,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经研究,现将《北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及《北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出版单位应当在2016年9月1日前完成2016年秋季教材零售价格在本单位网站的公示工作。原市物价局、原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京价(收)字[2001]417号),原市物价局、原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重印书零售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京价(收)字[2003]150号),市发展改革委、原市新闻出版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823号),市发展改革委、原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教材正文印张单价的通知》(京发改[2007]1043号),市发展改革委、原市新闻出版局、市教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2]1110号),市发展改革委、原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2]861号)等有关中小学教材价格文件同时废止。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5月26日

北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指列入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学生用教科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

  第三条 出版、发行本市中小学使用教材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教材价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纸质教材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以及零售价格计算公式。出版单位根据计算公式确定零售价格。

  教材配套音像材料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定零售价格。

  第五条 教材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纸质教材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为不含税价格,零售价格根据印张单价和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插页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率计算并确定,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增值税率按国家规定税率执行,并随国家规定调整。

  第六条 教材成本实行定期调查制度。相关出版、发行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按期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提供必需的帐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教材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教材成本变动情况及价格调整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教材价格。

  第八条 出版单位出版教材应当符合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版面标准以及用纸、印刷质量等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出版单位在教材出版前,应当按照《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核定表》(明码标价式样)计算并确定教材零售价格,具体表样及要求见附件。

  第十条 未纳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免费教科书范围的纸质教材及配套的音像材料均应当由学生自愿选购,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将纸质教材与配套的音像材料捆绑发行、销售,教材征订部门及学校不得捆绑征订。

  第十一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本单位网站设置固定的教材价格查询栏目,按照附件中规定的明码标价式样公开本单位出版的所有教材的零售价格及相关情况;同时应当在纸质教材版权页、封底及配套音像材料上标示零售价格及价格依据文件号。教材上标示的零售价格应当与网站公布价格保持一致。教材零售价格应当在教材发行前对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材出版、发行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材征订环节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办学校代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未纳入免费教科书范围的教材在征订前应当由学校向学生发放教材征订清单,明示教材价格,切实保障学生自愿选购教材的权利。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材出版、发行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出版和教材出版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核定表(明码标价式样)

下载附件
(1)附件: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核定表(明码标价式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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