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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镇(街道)、委办局: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顺义区《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和《2016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顺义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4月25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于庆丰同志主持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上文件,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2.2016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顺义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

2016年4月25日

  (联系电话:61428301)

附件1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继续坚持巩固成果、完善制度、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三)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

  (一)小学入学条件。凡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在顺义区申请入小学,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顺义区户籍;

  2.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居住在顺义区(需提供适龄儿童监护人的房产证明);

  3.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顺义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顺义区接受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务工就业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以下简称“五证”)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审核。

  (二)初中入学条件。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申请在顺义区升入初中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顺义区学籍;

  2.学籍不在顺义区,但户籍或实际居住地(需提供学生监护人的房产证明)在顺义区的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3.外省市小学毕业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顺义区工作或居住,需要在顺义区接受初中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五证”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审核。

  (三)下列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本市户籍对待:

  持有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及父母一方为顺义区户籍等证明的适龄儿童。

四、入学方式

(一)小学入学方式

  1.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按照北京市教委文件要求,凡符合入学条件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通过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参加顺义区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然后,在规定时间内,持信息采集表、全家户口簿、住房证明等资料,随监护人到学校进行信息审核,办理登记入学手续,经区教委审批后发放入学通知。

(1)城区小学入学

  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领,持信息采集表、全家户口簿和住房证明等资料,到区教委划定的服务区域内小学确认。各学校要按照区教委划定的服务区域接收学生,优先接收房屋产权为父母的学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接收房屋产权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学生。

(2)农村地区小学入学

  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领,持信息采集表、全家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小学确认。

  (3)家庭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信息采集表、住房证明及全家户口簿等资料,到实际居住地小学确认。

  2.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凡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规定的时间内,随监护人持在京就读证明、信息采集表及“五证”等证明证件到相应的小学初验、确认,教委审批后发放入学通知。若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参加全区电脑随机派位,派位到有学位的学校。

(二)初中入学方式

  1.本市户籍学生入学

(1)城区初中入学

  小学毕业生须提供在城区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学生与房屋产权人必须为直系亲属关系(直系亲属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教委结合各初中校的学位数,按免试就近的原则分配学生入学。

(2)农村地区初中入学

  依据农村中学的服务范围,分配小学毕业生到对应中学入学。

(3)户口或家庭住址变迁的小学毕业生跨区县入学

  凡需跨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全家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到原就读小学申请办理,并于5月9日至5月13日到相关区县教委办理跨区流动手续。凡到我区就读的,按学生居住地址分配学生入学。

(4)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的入学

  经市教委批准的有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向社会公示特长生招生项目、区域范围和人数,由教委体卫艺科负责组织特长生的专业测试,测试合格的特长生到相关学校入学,各招生校于5月14日至5月24日完成特长生招生。

(5)公办寄宿学校、民办学校的初中入学

  公办寄宿学校:在满足服务区域内学生入学的基础上,根据寄宿条件可接收部分服务区域外的寄宿学生,于6月10日前完成跨区招生。

  民办学校:要严格按招生计划,规范招收学生,于6月10日前完成跨区招生。

  2.非本市户籍学生入学

(1)本区小学毕业的学生入学

  有自购房的非本市户籍学生:按照自购房地址分配学生入学。

  无自购房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城区小学毕业且在城区租房居住的学生,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派位到有学位的学校;农村小学毕业或在农村居住的学生分配到对应中学入学。

(2)外省市小学毕业的学生入学

  符合顺义区初中入学条件的学生持在京就读证明、小学毕业证明及全国学籍号等相关证件到规定初中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三)凡属区以上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子女入学的,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四)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五)对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其入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期间,各镇(街道)成立由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主管教育副职任副组长,学校校长和镇(街道)教育助理为成员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平稳推进入学工作。

  (二)实行计划管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计划性管理。各学校要加强入学需求前瞻预测,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学校办学规模等制定招生计划。区教委根据各学校的生源情况,进行统筹调整后,报市教委备案。各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三)加强学籍管理。顺义区统一使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将依据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建立新生学籍。

  (四)杜绝违规操作。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市、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工作程序;坚决治理乱收费;坚决禁止公办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五)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北京市的统一要求,区教委通过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服务平台、顺义教育网、顺义时讯、北青社区报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和相关信息;各学校要在服务片内所属小区(自然村)、幼儿园、小学、初中校门口等显著位置张贴招生公告,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及接收学生的结果等信息。要做好小升初就近入学宣传工作,提前让学生家长了解小升初及升入优质高中机会,以及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初中校分配到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等信息,明确升学预期,推进义务教育就近入学顺利实施。

  入学咨询电话:61428301(招生办公室)

  民办校入学咨询电话:69441081(民办教育科)

  入学监督举报电话:81499598(纪检监察科)

  附件:1.2016年顺义区小学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2.2016年顺义区初中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附件1:

2016年顺义区小学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附件2:

2016年顺义区初中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附件2

  2016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顺义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结合顺义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顺义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顺义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参加信息注册后,申请人须持本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到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审核程序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2016年5月9日至5月31日)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完成相关信息填写,所填写信息要真实、完整、准确(超龄儿童应到区教委招生办公室进行登记注册)。同时携带“五证”到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五证”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审核。

  2.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审核。

  3.暂住证由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审核,超龄儿童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5.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2016年5月31日前)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上进行确认。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

三、审核标准

(一)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且在顺义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在京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且在顺义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在顺义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连续缴纳无间断,补缴无效。

  2.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且在顺义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且在顺义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2015年9月30日以前在有效期内顺义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且在顺义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且在顺义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2015年9月30日以前在有效期内的顺义区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且在顺义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在京经营的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盖有档案查询章的复印件;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且在顺义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2015年9月30日以前在有效期内顺义区工商机关备案文件盖有档案查询章的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其住房规划用途应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无效),须提供顺义区住建、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时间须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

  2.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至2016年4月30日半年以上,中间无间断。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户口簿及其它证明材料能清晰表明申请人与其配偶及儿童的关系。

  2.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3.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格式见附件1),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四)暂住证审核标准

  1.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顺义区属地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及其配偶在顺义区租住房屋的,持有的暂住证制发日期至2016年4月30日半年以上,中间无间断,如遇换证,需要求旧暂住证与现暂住证的“有效期限”连续。

  2.暂住证地址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有效证明(格式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协调好各个部门,规范操作,如实记录审核结果,留存审核材料。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培训,做到熟悉标准,明确要求。要向家长宣传审核程序和标准,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区教委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附件:1.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未按时入学证明

  2.非本市户籍儿童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证明

附件1

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未按时入学证明

  现有我辖区内儿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

  其父姓名 ,身份证号,其母姓名,身份证号。因为(未按时入学原因),没有入学、没有建立学生学籍。

  特此证明。

  经手人:

  办公电话:(区号) —

省(地级)市区(市县)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2016年 月 日

  备注: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附在本证明后。

附件2

非本市户籍儿童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证明

  现有我辖区内儿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

  其父姓名,身份证号,其母姓名,身份证号。因父母在北京市顺义区工作或居住,该儿童随父母暂住在顺义区(详细地址),目前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特此证明。

  经手人:

  办公电话:(区号) —

省(地级)市区(市县)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2016年 月 日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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