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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条件审核办法

平谷区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条件审核办法

  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保障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我区实际,建立非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查机制。

一、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本区工作、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后,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到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教育办公室提出审核申请: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平谷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平谷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

二、审核程序

  (一)初审。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2015年5月4日至31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持“五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教育办公室提出审核申请;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教育办公室负责受理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教育办公室负责于2015年5月22日、6月1日将申请人“五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报送至区联合审核现场(区教育考试中心)进行联合审核;初审不合格的,由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教育办公室负责劝其回原籍接受义务教育。

  (二)联合审核。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审核标准对申请人“五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具体职责如下:

  1.在平谷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区工商部门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的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工商部门审核。

  2.在平谷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建部门审核。

  3.在平谷暂住证由区公安部门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区公安部门、区教委审核;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5.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教育办公室审核。

  (三)反馈审核结果。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核结束后,由区教委负责统一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教育办公室,并在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申请人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教育办公室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可在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

  入学学生持“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在规定时间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

三、审核标准

  (一)在平谷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务工就业证明,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还需同时提供在本区内缴纳社保证明(个人可登陆http://www.bjld.gov.cn/csibiz/home/注册并打印)。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平谷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平谷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平谷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区住建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和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无房产证的商品房,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具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违法建筑等开具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开具的转租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3.非独生子女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提供的生育证明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四)在平谷暂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均需持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2015年5月31日以前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

  2.暂住证地址与在平谷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近期有效证明。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本区有效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

2015年4月

  附件:《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

下载附件
(1)附件:《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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