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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办法 怀教发〔2015〕10号

怀柔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办法

怀教发〔2015〕1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本区内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经区政府批准,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5〕3号)制定本办法,自2015年4月20日起开始实施。

一、证明证件材料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审核申请人”)在本区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怀柔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在怀柔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统称“五证”)。

二、审核程序

(一)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开具证明材料

  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怀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工商分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分局审核。

  2.在怀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流管办分别审核。

  3.全家户口簿由公安分局审核,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4.暂住证由公安分局进行审核。

  5.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审核。

  6.各相关部门办理审核“五证”时间:2015年4月28日至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携带“五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反馈审核结果

  1.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在受理当日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怀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或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

  2.适龄儿童少年申请转入我区就读的学生,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14〕4号,须提供“五证”和全国学籍号等证明材料,到综合行政服务大厅教育窗口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开具在京就读证明,监护人携带“就读证明”到暂住地就近的中小学校联系借读。接收有困难的,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三、审核标准

(一)在怀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在怀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截至申请月的前六个月内连续缴纳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2.审核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股东名录。

  3.审核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营业执照截至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

(二)在怀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怀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怀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自有住房(仅限住宅)的,应提供区住房城乡建委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国有土地具备办证条件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购房款的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人房产证原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无房屋所有权证农民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审核申请人应提供全家户口簿和适龄儿童出生证明,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区县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3.儿童少年如为非独生子女,审核申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四)暂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须持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日期截止到申请日以后。

  2.暂住证地址与在怀柔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4.办理暂住证日期截至到2015年4月30日。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持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可视为有此证明,单亲家庭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离婚证明、死亡证明等。

四、审核要求

  (一)各部门须严格执行审核工作的程序与标准,分工负责,积极合作,认真做好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

  (二)各部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须为申请人开具审核通过的证明,自留存根并做好登统工作。

  (三)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作为受理“五证”审核和反馈审核结果的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

  (四)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尽快妥善解决。

  (五)各部门对照意见,可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做好接待、审查、审核和咨询工作。

  附件:

  1.非京籍户籍“五证”办理一览表

  2.“五证”审核部门一览表

  3.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览表

  4.《暂住证》审核部门一览表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

北京市怀柔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

  附件1:非京籍户籍“五证”办理一览表

  附件2:“五证”审核部门一览表

  附件3: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览表

  附件4:《暂住证》审核部门一览表

下载附件
(1)附件1:非京籍户籍“五证”办理一览表.xls
(2)附件2:“五证”审核部门一览表.xls
(3)附件3: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览表.xls
(4)附件4:《暂住证》审核部门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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