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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的意见 京教基一〔2014〕1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的意见

京教基一〔2014〕13号

  各区县教委: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2010年新修订的《小学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推进依法治教,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根据《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小学教育实际,经市教委2014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北京市实施《小学管理规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程》对小学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落实《规程》是推进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规程》是国家规范小学内部管理的基本行政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在小学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对小学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具有基础性、系统性和全面性。《规程》的实施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意义。

(二)贯彻落实《规程》是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首都正在深化基础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是其中重点之一。《规程》是管好学校、办好学校、评好学校的重要依据,《规程》的实施对于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贯彻落实《规程》是规范办学行为的基本体现

  《规程》涉及小学管理的各个方面,明确了学校管理中各个环节和参与者的行为规范,《规程》的实施不仅对于教育工作者规范办学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贯彻《规程》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依法治教

  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高度,抓好《规程》的实施。

(二)坚持规范管理

  要把《规程》的贯彻实施落实到提高小学办学水平和效益上来,落实到提升小学育人质量上来,落实到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上来。

(三)坚持实事求是

  既要根据教育部的总体要求,适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全面落实《规程》的各项要求,又要结合首都教育综合改革形势和小学教育发展工作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管理。

三、准确把握《规程》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要求

  (一)准确把握《规程》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城市小学、农村完小。农村完小以下的学校可参照执行。

  (二)准确把握教育部对《规程》的修订要求。根据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008年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做好《规程》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小学的修业年限一般为6年。经市教委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区县、学校可结合实际,开展九年一贯制实验。

  (四)坚持免试就近原则做好小学入学工作。坚持政府统筹,规范入学程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积极推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教委根据市教委当年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结合区县工作实际制定。

  (五)小学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儿童入学,入学年龄可根据其残疾程度适当放宽。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按照学籍管理文件的规定向区县教委提出申请、办理缓学手续。

  (六)依法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结合北京市城市发展规划,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将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七)小学教学班额按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要求设置,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今后一定时期内,生源激增、入学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但每班不得超过45人。

  (八)小学的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关涉学籍的问题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和《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4〕4号)执行,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委审核,报市教委备案。

  (九)小学原则上不得留级。学生及其家长主动提出、确有需要的可以留级,具体操作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相应处理。学校要积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帮扶和干预工作,做到因材施教,平等对待每位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十)学校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相结合,贯彻落实教育部《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教社科〔2014〕3号),引导学生增强民族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坚持课堂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区县社会大课堂资源,加强学生实践体验活动载体和平台建设,着力强化学生实践体验,引导学生在认知理解基础上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依照课程标准设置课程、开展教学。确保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并保证质量。积极开展课程改革,整合优化三级课程,拓展学生发展平台,增强学校课程的适应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十二)规范小学教学用书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关于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办法的规定,由各区县教科书选用委员会研究决定,统一从当年审定、对外公布的用书目录选用教材。学校不得向学生推销用书目录以外的教学用书、学习资料。选用实验教材的学校须经区县教委批准后,由市教委备案,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关于做好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选用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小学要落实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规范教学行为和学科教学改进等文件精神,深化综合改革,着力规范教学管理、作业教辅、考试测试、评价评选等教学行为,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不断提高育人质量。

  (十四)积极推进小学评价改革。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二〔2013〕2号),改进评价的内容、方式和手段,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积极探索以学生发展为核心、适应新课程标准、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组织做好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小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十五)严格规范竞赛工作管理。取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等组织的各类等级证书考试和学科竞赛活动,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主要依据。同时,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好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十六)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按照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要求,推动学校依法治校、自主办学、民主管理。健全和完善小学内部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健全家长教师协会或家长委员会机构,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保障校长、干部和教师以及学生的合法权利。

  (十七)严格按照校历做好学期工作安排。小学不得随意停课,如遇重大疫情、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根据北京市和本区县应急预案,视预警等级采取相关措施做好应急工作。学校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停课或确需调整校历安排的,按照《规程》第二十五条要求执行,停课1天以上、3天以内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十八)小学要重视与学前教育和初中教育的衔接。坚持育人为本,适应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加强人才培养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抓住环境认知、学习活动、管理方式、心理调适等关键环节,积极做好小学、初中学段衔接,做好小学入学和毕业教育。除农村偏远地区外,小学原则上不得举办学前班,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四、认真做好《规程》的贯彻落实

(一)组织开展《规程》的学习和宣传

  各区县和学校要充分认识《规程》在小学教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组织校长和教师开展培训,引导干部教师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依法治教、科学管理的意识,增强规范办学和全面育人的意识,增强贯彻教育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二)重视推进《规程》的贯彻和实施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区县关于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将其纳入工作计划,列入常规工作,充分运用《规程》加强对小学工作的规范管理。指导学校根据《规程》要求修订和完善学校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做好《规程》落实的自查和总结

  区县要根据当地实际,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分类指导,总结和梳理《规程》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经验,并适时组织开展《规程》实施情况自查,并加强经验的宣传和推广,整体提高小学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

  本意见自2014年12月19日起施行。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小学管理规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教基〔1997〕061号)废止。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教委基础教育一处反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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