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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勤〔2014〕6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勤〔2014〕6号

  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北京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14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15日

  北京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提高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全市学校配备的数字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以下简称“检测设备”)的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采集食品安全相关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为学校配备的检测设备的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教委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检测设备的统筹监管和政策制定;指导学校做好检测结果的食品安全预警,协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

  第四条 各区县教委指定其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检测设备的管理使用等有关统筹协调工作。区县教委指定的业务部门(中小学保健所、中心校等)为检测单位,设置专人和资金保障,按要求做好检测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按北京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中心检测室(设于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下达任务对辖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项目进行抽检和上传检测数据,并做好相关风险控制和突发事件处置。

  第五条 北京学校后勤事务中心按照市教委的要求负责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检测设备及试剂的配备;负责检测设备全系统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和检查;负责检测网络的整体维护和开展相关培训等工作;参与协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等检测单位按要求做好检测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按中心检测室下达的检测任务对本校食堂食品安全项目进行检测并上传数据,并做好相关风险控制和突发事件处置。

  第七条 北京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中心检测室(以下简称“中心检测室”)根据要求制定全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检测任务,并向各终端检测单位下达年度检测任务;收集、统计、汇总、分析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上传的检测数据,并按有关部门要求提供并上传数据;配合市教委对各终端检测单位不定期抽检;完成学校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有关支撑工作;参与对终端检测人员开展营养与食品安全等培训。

  第八条 检测设备的中标厂商应按合同要求完成检测设备及相关配套检测试剂的生产、送货、安装,检测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转,系统的升级维护等售后服务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使用

  第九条 各检测单位要将检测设备统一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检测设备的日常检测及使用维护工作,明确实操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条 各检测单位的检测设备实操人员要严格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负责检测设备的安全操作、维护保养和检测试剂、化验药品的安全保管,配合中心检测室完成抽检取样工作,并按要求完成中心检测室下达的常规检测任务,实时上报检测数据。按要求参加市教委和中心检测室举办的培训。对发现的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本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人处置,做好使用、维护记录,不得擅自修改记录。

  第十一条 各检测单位要为检测设备配备必要的运行保障设施、环境条件和网络安全保障。要有足够检测设备平稳运行和开展检测工作的空间面积,至少保证三平方米,设有固定的操作台、电源、上下水管道、存放试剂冰箱、中心温度计和通风设施,并具备上传检测数据的网络条件,符合设备要求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检测设备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性等物品,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各检测单位要按要求完成中心检测室下达的检测任务,包括检测种类和检测数量,做好样品备份,做到检测数据实时上传,并配合做好中心检测室的不定期抽检工作。在完成检测任务的基础上,各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各检测单位要做好数据的保密工作,不得对外发布检测数据等相关信息,确保检测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 各检测单位要做好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相关预案和响应流程,对检测数据异常的,各单位视具体情况,可向中心检测室申请复检。复检确定存在安全问题的,学校应按照应急预案做好问题食品的处置,记录台账并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做好检测设备的维护和使用,包括配套检测试剂的配备,确保检测设备正常运转和发挥效用。

  第十六条 对检测设备进行维修应由生产厂家完成,各检测单位应留存相关记录并进行归档,不得擅自拆装修理。

  第十七条 对需要报废的检测设备,由各使用单位按固定资产相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报批权限办理,同时报北京学校后勤事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检测单位对检测设备及试剂的接收、调配、使用、维护、维修等相关环节要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做到可追溯。因检测单位操作不当或者其他未尽到妥善保存义务等造成检测设备损毁的,由检测单位重新购置同类型检测设备。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检测设备的,检测数据不报、瞒报、漏报的,未对风险食品采取防控措施的检测单位,市教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在全市教育系统中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检测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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