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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4〕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4〕5号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1日

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管理,规范供餐企业经营行为,提升学生餐质量,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和《北京市学生营养餐供餐服务单位选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海淀区学生餐(外送)供餐企业及海淀区需要学生餐(外送)服务的中小学(含大学附中附小、民办学校)。

  第三条 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学校组织、家长自愿”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责任明确”的工作方针,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切实提高全区学生餐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 供餐企业准入及退出管理

  第四条 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制定招投标相关文件,定期进行招投标工作,择优确定中标供餐企业,颁发《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资格准入证书》。

  第五条 中标供餐企业的供餐资格原则上为一年,在供餐期间应主动接受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学校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考核。中标学生餐(外送)供餐企业必须购买学生营养餐责任保险。

  第六条 中标供餐企业在供餐期间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经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应及时停止向学校的供餐行为、终止合同;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资格,收回准入证书,并及时向学校发布公告。被取消供餐资格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加海淀区学生餐(外送)供餐企业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章 供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第七条 供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供餐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九条 供餐企业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后及时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将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条 供餐企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第十一条 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采购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时进行冷藏贮存。加工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二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第十三条 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饮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消毒后的餐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器具。

  第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要求的范围、用量和方法使用,并详细记录,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五条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十六条 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食品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等内容,必要时注明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食品制成后应在3小时内食用。

  第十七条 供餐企业应当使用专用封闭车辆配送食品,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第四章 用餐学校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用餐学校应选择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确定的中标供餐企业提供外送学生餐,禁止向非中标企业订餐。选择过程做到程序规范、过程公开、民主参与、评价公正。

  实施步骤:

  (一)资质审查。在选择供餐企业时,必须查验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资格准入证书》。

  (二)实地考察。坚持对学生用餐安全负责的原则,由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考察供餐企业的生产能力、卫生状况、运输路程,并计算菜品出锅到学生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尽量缩短菜品出锅到学生食用的时间,让学生吃到“安全、放心、营养、健康”的食品。

  (三)集体决定。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召开校务会或行政会,确定学生餐(外送)供餐企业。

  (四)签订合同。应取得供餐企业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餐饮服务许可证》《海淀区中小学学生餐(外送)资格准入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述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留档保存,原件备查。

  由用餐学校在用餐前十个工作日向学生餐办公室提出订餐申请,经审批后,领取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的合同文本,与供餐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明确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内容具体详实,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学期。

  (五)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由用餐学校送至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上交学生餐(外送)供餐企业购买的学生营养餐责任保险复印件。

  第十九条 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学校应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学生餐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二)人员到位项目齐全。学校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履行对供餐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在学生用餐前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并记录,经学校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检查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符合国家、北京市标准和质量、温度等要求;检查供餐企业食品包装餐盒、箱符合国家食品级包装标准要求;检查食品的外包装及标签,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和进食时限;检查包装箱隔墙离地放置情况;检查专用密闭车辆配备食品,车辆每天清洁消毒。

  (三)管理过程公开透明。学校应公布食谱及营养成分分析,可聘请师生、家长作为学生餐(外送)义务监督员,或设立家长开放日,让全体师生、家长对学生餐(外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学校应努力为供餐企业创造良好的供餐条件,建立竞争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学校、学生和供餐企业利益。学校收取学生餐费用要建立账目,及时公布收费情况,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严禁学校从学生餐费中提取管理费,严禁学校索取或收受不同形式商业贿赂。

  (四)注重开展宣传教育。学校应开展对学生在校就餐宣教活动,向学生和家长宣传食品安全、营养以及平衡膳食知识,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树立合理膳食观念,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教育学生珍惜粮食、尊重他人劳动,提倡勤俭节约。

  (五)创造良好就餐环境。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卫生的分餐场所,定期清洁消毒;为学生提供洗手消毒措施,提倡为学生每餐配备消毒餐巾纸,确保学生的就餐卫生安全。

  (六)满意调查定期考察。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满意度调查,了解学生就餐情况,与企业沟通、交换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供餐企业及时整改。每学期至少应到供餐企业实地考察一次。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及相应供餐企业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立即停止供餐;协助医疗服务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学校应当在2小时之内,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委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当立即通报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经初步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确需启动应急响应预案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区政府提出建议。区政府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后,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卫生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及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

  第二十四条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相关单位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并停止经营,同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联合检查、供餐企业自查、用餐学校监督考察自查的原则,逐层落实责任,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确保学生餐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建立供餐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 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供餐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餐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学生餐(外送)环节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印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赋予各成员单位其他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区中小学学生餐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致使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局等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供餐企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食药局、区监察局、工商分局等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用餐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教委、区食药局、区监察局等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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