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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 京发改规〔2012〕2号

关于北京市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

京发改规〔2012〕2号

  各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编办,海淀区公共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561号)、《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为进一步加强首都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使农村地区的卫生人才得到有效补充和培养,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坚持中西医并重,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补充的新机制,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做好人才保障。

二、培养原则

  (一)以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需求为导向。

  从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出发,通过培养、补充、使用等政策措施,形成有利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的新机制。

  (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面向全市定向招收医学生,毕业后须定向分配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免费培养。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三、培养目标

  通过订单定向培养形式,使本市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得到有效补充,农村医疗卫生队伍的服务能力和人才结构得到有效改善,为农村居民享有公平、安全、有效、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四、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毕业后自愿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应届和往届高中毕业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优先招收农村生源。

  (二)招生计划。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专业主要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公共卫生及医学相关专业,分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专科学制为3年,本科学制为5年。

  本市涉农区县根据实际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依据岗位设置情况,确定本区县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一年度人员需求数量,于每年9月份上报市卫生局,由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确定招生名额,并纳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三)录取方式。

  实行统一考试和学校面试相结合的录取方式。招生对象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录取。学生入学前应与学校和涉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签订三方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服务。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四)培养模式。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可单独编班,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其他普通班。承担培养任务的学校要根据农村基层卫生工作实际需求,在制订教学计划时,体现全科、中医药特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确保培养质量,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起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

  (五)生活费补助。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按师范生标准补助生活物价补贴,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

  (六)定向就业。

  学生毕业后按照协议定向分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服务,本市农业户口学生转为非农业户口。鼓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毕业后长期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服务期限不少于6年。各区县应在本区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总额内安排就业,同时鼓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下,到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经注册后限定在所签协议区县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五、组织领导及政策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市相关部门、相关区县及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部门要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区县要从农村医疗卫生发展全局出发,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及农村人才培养和补充计划。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卫生局要统筹协调做好定向生毕业后的各项工作,确保每一位签约的毕业生有编有岗,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在符合条件的区县区域医疗中心、二级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基地,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临床教学及实习任务,并作为农村地区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场所,承担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工作。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要以多种形式支援基地,以提高其教学水平。

  (三)经费保障。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培养经费由市财政教育经费按照生均综合定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各级政府部门应做好辖区内承担培养任务的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工作,加强财政投入和师资培养力度,使培养基地得到可持续发展。

  (四)违约处理。

  未能正常如期完成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后未按协议书规定的服务期限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3年内未能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要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按照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由区县卫生局统一收缴后,交至市卫生局,再转交至市财政局。不按规定退还或缴纳违约金的,区县卫生局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缴,所在单位不得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将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履约情况纳入单位人事管理。

  本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收未满服务期限的农村订单定向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擅自接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其他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按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本市已招收的农村山区、半山区定向医学生培养、就业相关工作仍按市卫生局等6部门《关于为北京农村山区、半山区定向培养卫生人才的实施意见》(京卫科教字〔2009〕42号)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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