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教民〔2012〕1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教民〔2012〕1号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已经市教委201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要在退费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管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并落实责任;要以公示、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意见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第五条 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该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第六条 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学费,其余部分全部退还。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本学年的全部学费。

  第八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五条至第六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照顾。

  第九条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它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等,其余部分应全部退还。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应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撤回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应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六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并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京教民〔2009〕3号)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教研〔2023〕13号 
  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 教基〔2023〕4号 
  关于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 京教计〔2023〕44号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师〔2023〕5号 
  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 知 教师〔2023〕6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教育部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2〕609号 
  关于开展2023年朝阳区非京生源毕业生引进需求申报工作的通知 
  石景山区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领方案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 
  解读《关于首次乘机旅客服务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23〕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防汛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教建〔2023〕9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29号 

 关键字
  民办  学校  退费  指导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京教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办便函〔2022〕856号

 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 京教民〔2023〕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6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废止并注销的公告 京教民〔2022〕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年度检查结果的通知 京教民[2015]2号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教发〔2021〕9号

 坚持公益性、公平性、人民性 全面规范“公参民”学校——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0〕20号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发〔2016〕20号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中央编办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发〔2016〕1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教民〔2012〕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办发〔2020〕6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民〔2019〕1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的通知 京教民〔2018〕11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民〔2018〕1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2020年支持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18〕7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