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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验收的通知 民办函〔2020〕86号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验收的通知

民办函〔2020〕8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有关规定要求,现将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北京市朝阳区等54个第四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

二、验收内容

  试点成果验收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进展、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典型经验等四个方面。组织领导包括领导机制建立、政策制定或落实情况等指标。工作进展指试点申报工作计划表列明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中央专项彩票公益资金使用与管理、地方资金投入等指标。典型经验指试点地区在复制前三批试点经验基础上,破解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某一方面瓶颈问题形成的主要做法(格式要求见附件3)。

  每项验收内容细分为不同验收指标,由试点地区和验收组按照《2020年第四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成果验收评分表》(以下简称《验收评分表》,见附件1),对各项任务进行评分。

三、验收安排

  (一)各地自评。试点地区民政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照《验收评分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价,于8月12日前将评分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自评报告及证明材料,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邮寄两份至指定地址并提交电子版。

  (二)实地验收。试点地区对照《验收评分表》,于8月31日前,与其他试点地区做好沟通对接并开展实地验收(分组情况见附件2)。验收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评分表、验收报告及证明材料,邮寄两份至指定地址并提交电子版。

  (三)复核审定。民政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民政部、财政部将对验收结果进行审定,并根据自评、实地验收和复核得分确定验收总分。验收总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含)—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验收要求

  (一)建立验收机制。试点地区抽调民政、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适当吸收本地专家学者,组建验收工作组,每组原则上不超过3人。验收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民政部、财政部的沟通对接。

  (二)保证验收质量。各验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验收工作,依实际情况可采用实地查看、座谈、书面查阅、视频连线等多种方式开展验收工作。各试点地区应保证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

  (三)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各验收组要严格按照验收地区疫情分区分级防控要求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要精简人员、提高效率、做好防护。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开展实地验收的,可采取视频连线方式进行。

  (四)严守各项纪律。各验收组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轻车简从,务求实效,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不增加基层负担。

  各试点地区在做好验收工作的同时,请一并提供有关数据(见附件4)。

  附件:

  1.2020年第四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成果验收评分表

  2.2020年第四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验收工作组分组表

  3.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典型经验报送撰写模板

  4.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有关数据填报表格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8日

  联系人:郭秦阳、陈曦

  联系电话:010-58123149、63550534

  电子邮箱:cujinyanglaofuwu@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7号东楼3415室

下载附件
(1)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典型经验报送撰写模板.docx
(2)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有关数据填报表格.docx
(3)2020年第四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验收工作组分组表.docx
(4)2020年第四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成果验收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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