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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8〕5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8〕51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调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名称、职能及成员单位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调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8月12日

附件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经国务院同意,调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民政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统计局、医保局、妇儿工委办公室、扶贫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工委等2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部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民政部部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民政部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及时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进展情况。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黄树贤 民政部部长

  成 员:陈训秋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高 翔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之文 教育部副部长

  侍 俊 公安部副部长

  高晓兵 民政部副部长

  甘藏春 司法部党组成员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邱小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倪 虹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余欣荣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崔 丽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范卫平 广电总局副局长

  贾 楠 统计局副局长

  陈金甫 医保局副局长

  王卫国 妇儿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夏更生 扶贫办副主任

  张 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江必新 高法院副院长

  孙 谦 高检院副检察长

  石 岱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傅振邦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邓 丽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贾 勇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

  刘峰岩 关工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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