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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7〕458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7〕458号

  各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工作部署,为深入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11〕24号)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经与市残联共同研究,决定由相关区选择1-2家试点机构开展收住非急症治疗期的精神、智力类残疾人为主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试点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残疾人福利工作是反映一个地区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民生保障重要内容。做好残疾人福利工作,妥善解决需要集中照料残疾人托养安置问题,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妥善解决精神类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问题。根据我市现行政策和规划,残疾人可以进入经过备案的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接受集中照料,但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由于残疾人所在家庭专业照护能力不足,需要处于非急症治疗期的精神类残疾人从医疗机构医治后进入到专门的残疾人福利机构接受服务。为顺应社会需求,2015年,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北京市2015-2020年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各区要在规划期限内建设一所以上以精神病人为主要收住对象的残疾人福利机构,解决精神类残疾人托养问题。当前,我市除市属第二、第三社会福利院外,各区尚无针对收住非急症治疗期的精神和智力类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机构,因此搭建家庭与精神病医院之间的精神缓释场所,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

  (二)妥善解决残疾人托养机构专业化服务提供和高效管理问题。当前,我市虽有部分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但既没有正式纳入政府部门的规范管理范畴,又没有实施必要的行业监管。此次试点工作,目的是着力探索残疾人福利机构如何科学设置、开展专业化服务,以及监管重点如何从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以保障收住残疾人群体的社会福利机构依规设置、服务专业、管理高效与安全规范,通过试点经验的不断积累和推广,为今后行业规范发展提供借鉴和发挥良好示范作用。

二、试点范围和主要任务

  此次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着力探索试点机构以行政备案或报备形式取得运营资格,并享受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机构补助实施办法、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同时通过对试点机构的跟踪调研和试点机构的自行实验与创制,努力形成以下试点项目和任务内容,为今后扶持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参考和实践依据。

  (一)残疾人身体状况评估。

  (二)服务设施设置设计标准和功能区划分特点与规范。

  (三)服务设施所需设备配置和设备购置指导目录清单。

  (四)康复辅助器具应用。

  (五)护理人员、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岗位配置和技能培训基本要求。

  (六)残疾人集中管理和服务规范(医疗服务和生活照料各领域系列规章制度与技术要求等)。

  (七)康复训练与专业护理项目植入。

  (八)特殊残疾人心理慰藉与情绪安抚。

  (九)各类服务人员相关待遇与人才职级晋升。

  (十)具备条件的残疾人通过劳动支持全面康复和提高社会适应力。

  (十一)社会志愿服务的嵌入和志愿人员的志愿活动与记录。

  (十二)残疾人福利机构与医院、家庭间的转诊、转护、转接等“医养结合”衔接机制。

  (十三)试点机构运营成本核算与资金管理。

  (十四)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技术在试点机构的运用与成效。

  (十五)服务机构运营理念与实践经验总结。

  (十六)服务机构与现有各项福利政策挂钩机制。

  (十七)需要制定的扶持政策框架建议。

三、试点机构选取条件和要求

  (一)有明确的服务设施产权归属方,且未有经济纠纷。

  (二)有明确的服务设施运营方,并与设施产权方签有协议。如产权方为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则需要双方与区民政局签订三方协议。

  (三)有符合服务需求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护理人员。

  (四)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通过立项审批建设的新建机构,要出具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规划许可证、房产证、消防证等证照;利用其它用途存量设施改造的机构,要出具房产证、消防证等证照,无房产证、消防证等证照的,要出具区民政局初审说明和建筑物建设归属方证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六)服务设施未触及红线范围,不属于2015年以后新增违章建筑、不属于农村小产权房、未占绿地、未处于大市政规划用地变更范围,未纳入国土规划部门重点监控范围。

  (七)已开展残疾人服务的社会设施,由精神病院改造或委托运营的服务设施,以及通过许可将要开业、具备护理条件的养老机构,优先纳入试点范围。

四、试点工作安排

  (一)方案申报阶段(2017年12月下旬):各区申报试点工作方案,推荐试点机构项目,提供相关备选材料。

  (二)试点启动阶段(2018年1月):通过市民政局组织的实地考察和“一事一议”设施资质评审,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机构项目。并下发试点区关于试点方案的通知,明确每个试点机构的具体试点任务。

  (三)试点开展阶段(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各试点机构根据分工开展试点工作,并形成可展示的试点成果。试点期间,市民政局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和督导。

  (四)试点总结阶段(2018年11月):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和试点区进行试点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和服务管理模式。依据试点成果,研究制订残疾人福利机构扶持政策。

五、试点方案申报要求

  请各区参考所列试点范围和主要任务内容,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选择已初步具备试点条件和要求的设施机构,制定试点方案。以上试点范围和主要任务内容,仅作为各区制定试点方案的参考,各区在申报试点方案时不必全部选择和受此局限。

  请拟开展试点的区在申报试点方案中,明确推荐1家或2家备选设施机构项目,并提出每个试点机构的试点工作目标、试点工作范围和拟承担的具体任务内容、拟通过试点解决的管理服务问题、预期形成的试点成果,以及需要的试点工作支持等。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申报的初步试点方案进行审核并筛选确定试点机构后,再指导各区进一步细化相关试点任务内容,形成试点机构的具体实施项目。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请相关区于2017年12月29日前将本区初步试点方案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处。

北京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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