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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7〕34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7〕345号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自2015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以来,经过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养老床位利用效率显著提高,服务质量有了较大提升,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同时,改革推进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服务对象入住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着对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和风险提示不落实;收费价格随意性较大,个别房间收费明显脱离市场价值区间,通过包间形式挤占有限床位资源仍普遍存在;未按公办机构改革规定收住服务对象,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等各类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入住比例偏低,政府服务职能发挥不够充分等。这些问题,有的虽属技术操作层面问题,但更大程度上反映了少数单位对改革认识不足,对行业监管不规范不到位问题。为促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相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保障服务职能

  (一)主动采取措施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应保获保。各单位要加大基础信息摸排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个人及其家庭信息档案,实行精准帮扶。要制定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床位利用方案,加大服务保障对象的针对性政策宣传和引导,确保公办公营机构床位和公办(建)民营机构20%以上比例的保障性床位的充分利用。对通过摸底掌握的有意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各区应建立院前评估、区域协作和调配轮候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要求。要跟进落实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政策,确保有意愿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应保获保。

  (二)充分利用闲置床位对社会开放。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和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预留床位处于闲置状态时,在建立保障对象优先入住机制,且无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在机构外轮候排队的情况下,统筹闲置床位资源用于接收失能或高龄的本市户籍或子女为本市户籍的外埠社会老年人入住,确保最大限度发挥政府养老服务资源的公益职能、确保公共资产安全。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应落实评估制度,以明确自理能力、护理等级、收费标准等。

  (三)引入社会力量开展高效服务。公办公营养老机构要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服务,结合自身条件,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实行餐饮、物业、安保、护理等单项服务外包,由运营者转变为监管者,更好地为入住老人提供优质、安全、便利服务。

  (四)按照床位设置开展服务。减少特需高档、包房间等形式提供服务等现象,提高单床服务效能。

  二、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监管

  (一)明确各类保障对象的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单位应细致做好所属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成本核算和收费标准核定工作。所有权方要科学合理地与运营方协商确定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收费标准;对超出基本保障对象预留床位比例安置接收基本养老保障对象的,以政府购买服务或经费补贴方式补齐差额。差额经费不得由基本养老保障对象承担。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其他社会老人的收费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并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二)对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情况进行公开透明监管。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管,监督指导公办(建)民营机构依据规范和程序要求进行收费标准设定和调整,防范资金风险。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社会老年人的收费标准不得明显超出当地同规模同质量同类型机构收费价格水平,不得设置特殊单间收取严重脱离市场价值区间的床位费。各单位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比较机制,通过民政官网等形式实行信息公开。

  (三)规范公办养老机构押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住院押金管理,原则上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以押金形式收取的费用不超过1万元,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以押金形式收取的费用不超过3万元,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押金费用减半收取。公办养老机构收取押金的,应当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内进行明确约定,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通过补充合同的方式对原收取的押金性质、额度、使用方式等进行调整。收取的押金应设专门账目管理,不得挪用或用于风险性投资。公办养老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管理模式。

  (四)保证公办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公开透明。公办养老机构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在养老机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以及经费用途、风险防控措施和风险提示,确保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在与服务对象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应对收费情况做出明确说明。通过登记、入住评估和轮候接收服务对象,不得在入住机构前收取预定床位费。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服务保障对象的入住条件,确保发挥公办机构服务职能

  (一)建立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的接收报批机制。市属养老机构在坚持为社会做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服务的方向和原则的前提下,经批准,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拓宽优待服务保障对象范围并接收入住。具体报批程序为,由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报请市民政局,由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二)建立社会开放床位接收入住社会老年人备案机制。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对市场放开部分,原则上接收本市失能或高龄社会老年人,以及子女为本市户籍的外埠社会老年人。接收超出规定范围的社会老年人,以及调整社会老年人接收比例的,需报请所在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三)区属公办养老机构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区属公办养老机构可借鉴市第五社会福利院集中接收计划生育困境家庭服务对象的试点经验,拿出适当数量床位,相对划定服务区,创新做好特定服务保障对象集中养老服务。

北京市民政局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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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  工作  规范  管理  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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