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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计发〔2017〕90号

  关于印发《“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计发〔2017〕90号

  各区民政局、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交通委、旅游委、卫生计生委、文化委员会、园林绿化局,市属公园:

  现将《“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日

  “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的发行、应用和管理,提高首都民政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精准化水平,按照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北京通-民政一卡通”是由北京市民政局监制,面向符合条件的民政对象制发,以民政资金统发监管为核心,集社会优待、医疗报销、市政交通、金融借记等功能于一体的IC卡,简称“民政一卡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区域内“民政一卡通”的制作、发行、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发放对象】“民政一卡通”的发放对象为,社会救助对象、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军休人员、征地超转人员、民政部门代管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等享受政策性津贴、补贴、救助或优待的民政对象。

  区民政局可结合工作实际,向市民政局申请进一步拓展“民政一卡通”适用对象范围。

  第五条 【卡片类型】根据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不同,分为“民政优待卡”和“民政普通卡”。

  “民政优待卡”面向京籍残疾军人、京籍伤残人民警察、京籍军队离休干部、京籍见义勇为人员发放;“民政普通卡”面向不享受免费公交、公园、地铁等社会优待政策的北京市民政对象发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为加强“民政一卡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北京市“民政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委员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公园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成员单位牵头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牵头处室或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区可参照建立区级“民政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统筹推进本区“民政一卡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小组职责】市级“民政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统筹负责“民政一卡通”全市层面的规范管理与协同推进;

  (二)负责“民政一卡通”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和修订;

  (三)负责对“民政一卡通”的制作、发行及管理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四)对“民政一卡通”的制作、发行及管理使用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及考核问效。

  第八条 【成员分工】北京市民政局是“民政一卡通”的主管部门,负责“民政一卡通”的政策制定、规范管理及监管考核等。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民政一卡通”的技术规范,按照“北京通”标准生成“北京通号”;负责承担在市政交通一卡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大规模应用北京通的技术标准制定和统筹协调职责。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民政一卡通”中财政资金统发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实施过程中有关财政体制协调等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民政一卡通”同“社会保障卡”的对接工作,配合实现“民政一卡通”有关医疗费的报销功能。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协调公交、地铁运营企业,配合做好“民政一卡通”在公交、地铁的相关实施工作。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落实“民政一卡通”在优待范围内景区的实施、使用与管理。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民政一卡通”同“居民健康卡”的对接工作,协调有关医疗单位,配合做好“民政一卡通”医疗报销功能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北京市文物局负责落实“民政一卡通”在优待范围内博物馆的实施、使用与管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协调“民政一卡通”在优待范围内公园的实施、使用与管理。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负责落实“民政一卡通”在市属公园的实施、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办公室职责】市级“民政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审批“民政一卡通”有关申请发行事项,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就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讨,协调落实“民政一卡通”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章 功能设置

  第十条 【资金发放】资金发放功能,是指民政政策范围内的社会救助金、津贴、补贴、抚恤补助、慰问金等财政资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社会优待】社会优待功能,是指“民政优待卡”享有的免费乘坐市内地面公交和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免费参观和游览市、区级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园、景区、博物馆(大型活动期间除外)等优待。

  第十二条 【医疗报销】医疗报销功能,是指按照民政对象补助医疗、医疗费用减免、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在医保报销基础上,实现医疗费二次报销电子结算。

  第十三条 【市政交通】市政交通功能,是指持卡人可自行在市政交通一卡通指定充值网点充值缴费,缴费后可在市政交通一卡通应用领域(如公交、地铁等)使用。

  第十四条 【金融借记】金融借记功能,是指“民政一卡通”具备银行借记卡功能,每月至少三次市内跨行取款免手续费。借记卡功能激活及使用参照制卡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功能】根据业务实际,开发的其他个性化功能。

第四章 发行管理

  第十六条 【发行主体】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政一卡通”发行工作。

  北京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属军休人员“民政一卡通”的发行工作,并协调指导各区军休人员“民政一卡通”的发行。

  其他任何机构或组织未经允许,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行“民政一卡通”。

  第十七条 【发行条件】申请发行“民政一卡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以民政资金统发与监管平台为基础的数据库;

  (二)完成民政对象基础信息核查;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程序及应对突发事件预案等;

  (四)北京市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申请发行“民政一卡通”,需向市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政一卡通”发行申请表(附件2);

  (二)“民政一卡通”发行筹备情况、数据库建设情况、基础信息审核情况、实施方案准备情况等材料;

  (三)个性化功能的应用管理规定等材料;

  (四)发行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审批程序】“民政一卡通”的发行审批程序:

  (一)首次发行“民政一卡通”,将申请发行材料报送市级“民政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扩大发卡对象类型、新增功能应用等事项,应报市级“民政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当存在可能对民政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报市级“民政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第五章 制作与领用

  第二十条 【卡面样式】“民政一卡通”采用全市统一卡面样式。“民政优待卡”A面印有北京通标识、“北京市/社会服务通/民政优待卡”字样;“民政普通卡”A面印有北京通标识、“北京市/社会服务通/民政”字样;“民政优待卡”和“民政普通卡”B面统一印制照片、姓名、出生年月、发证日期、北京通标识和编号、市政交通一卡通标识和编号、银行标识和账号、银联标识、制发单位、二维码、监督热线、银行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制卡银行】“民政一卡通”的制卡银行由发行单位通过规范程序确定。制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北京市社会服务一卡通(北京通)卡片技术规范》(DB11/T 1179-2015)标准制卡;

  (二)满足第三章规定的相关功能;

  (三)为民政对象提供便利的实名激活、取款、消费、查询等金融服务与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同行卡折关联服务,设置卡片支取限额;对特殊需求人员提供远程或上门实名激活服务等;

  (四)提供实名比对、账户比对等服务,并提供银政直连专线接入和数据交换;

  (五)每月至少3次北京市内跨行取款免费;首次制卡费用由银行承担;小额账户管理费减免。

  第二十二条 【制卡时间】制发卡工作在民政对象制卡条件审核通过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领卡程序】“民政一卡通”按照“一人一卡”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主动制发。民政对象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所在街道乡镇指定地点或军休所办理领卡手续。领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民政对象本人领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领取的,需提供民政对象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合法代办证明。

  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身份证的民政对象,需由监护人或本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实名制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账户管理】“民政一卡通”的储蓄账户是民政统发资金的主账户,民政对象可自行选择关联同行其他存折账户,并按照制卡银行的相关规定设置卡片支取限额。

  第二十五条 【账户激活】“民政一卡通”储蓄账户首次使用,需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按照制卡银行的规定进行实名激活验证并设置密码。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外,受托人另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相关合法代办证明。特殊行动不便人员,可申请远程或上门实名激活服务。

  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身份证的民政对象,需由监护人或本人按照制卡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激活。

  第二十六条 【换领程序】“民政普通卡”和“民政优待卡”、“养老助残卡”的换领方式:

  (一)“民政普通卡”持卡人在符合“民政优待卡”发放条件时,原则上,由民政部门收回原卡,并主动制发“民政优待卡”,相关待遇同时转移;

  (二)“民政普通卡”持卡人在符合“养老助残卡”的申领条件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换领,原则上,由民政部门收回原卡,相关待遇同时转移。

第六章 应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优待】“民政优待卡”持卡人乘坐地面公交时,上、下车须按规定分别刷卡,若持卡人拒绝刷卡乘车,乘务人员有权拒绝其享受乘车优待功能。持卡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需在人工售票亭经站点工作人员查验有效性后,换取免费乘车票。地面公交和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查验为无效卡或冒用卡片的,有权扣留并责其补交应缴票款。扣留的卡片交由民政部门作相应处理。

  免费乘车范围为:除旅游观光线、定制公交等多样化服务专线以外的北京市市域内公交运营线路;除机场专线和市郊铁路外的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

  “民政普通卡”持卡人乘坐地面公交和城市轨道交通,费用支付及优惠按照市政府发布的相关票价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园优待】“民政优待卡”持卡人游览公园、景区、博物馆时,在装有刷卡设备的场所须刷卡入内,若持卡人拒绝刷卡,相关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享受游览优待功能;在没有刷卡设备的公园、景区、博物馆,按照各公园、景区、博物馆管理要求进入。

  免费游览公园、景区、博物馆范围为:市、区级政府投资为主并运营管理的公园、景区、博物馆等(大型活动期间除外)。

  第二十九条 【优待延期】“民政优待卡”仅限本人使用,优待功能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时间自发行日期起计算,在有效期到期前,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民政优待卡”至制卡银行网点办理延期。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按上述要求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外,受托人另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相关合法代办证明。

  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身份证的民政对象,需由监护人或本人持“民政优待卡”及制卡银行规定的相关材料办理延期。

  第三十条 【服务热线】“民政一卡通”用户可拨打统一服务热线96156获取相关服务。

  第三十一条 【挂失程序】“民政一卡通”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挂失,具体挂失程序按照制卡银行的规定执行。“民政一卡通”内置的市政交通一卡通电子钱包金额无法挂失。

  第三十二条 【补换卡程序】“民政一卡通”在使用过程中丢失的,应到所在街道乡镇指定地点或军休所申请补卡;因卡片质量或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使用故障的,应到制卡银行申请换卡。

  新办的“民政一卡通”在申请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下发。补、换卡期间不影响资金发放。

  第三十三条 【临时卡】因卡片质量或人为损坏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领用“民政优待卡”的,可向制卡银行指定网点交回原卡后,申领临时卡。

  临时卡制卡时间为5个工作日,附有用户照片,采用实名制办理,有效期为2个月,过期失效。仅具有社会优待、市政交通功能,不具备金融功能。临时卡不能办理挂失、补办业务。

  待正式卡制卡或换卡成功后,本人或代办人领卡时须向制卡银行交回临时卡。

  第三十四条 【相关费用】“民政一卡通”首次制作免费。

  因卡片质量造成使用故障,经制卡银行检测属实,可免费补办正式卡和申领临时卡;因丢失或人为损坏需要补、换卡或申领临时卡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具体费用按制卡银行规定执行。

  若用户遗失临时卡,领取正式卡时,须按照制卡银行规定缴纳临时卡工本费。

第七章 资金统发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部门职责】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及街道乡镇应各司其职,加强民政统发资金的规范管理,实现有效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民政统发资金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管。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民政对象基础信息核查,以及统发资金的预算编报、支付申请和审核发放,对违规发放及骗取资金,应建立追回上缴机制。

  街道乡镇负责民政对象变动申报、生存核查及统发资金初审,并具体落实违规发放及骗取资金的追回上缴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统发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安全发放资金。原则上,民政政策范围内的社会救助金、津贴、补贴、抚恤补助、慰问金等财政资金全部通过“民政一卡通”发放。

  第三十七条 【资金追回】发行单位应每月核实民政对象情况,对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及时依规范程序注销身份待遇信息。对违规发放或骗取的统发资金,应本着“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全面彻底”的原则及时追回。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民政一卡通”经办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在“民政一卡通”的发放、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北京市民政局或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十九条 【违规管理责任】“民政一卡通”经办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有下列情形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整改,给民政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规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规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持卡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违规使用责任】有下列情形的,由民政部门收回卡片,中止功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过期、作废的“民政一卡通”或临时卡的;

  (二)使用他人的“民政一卡通”或临时卡的;

  (三)伪造、变造“民政一卡通”或临时卡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民政一卡通”或临时卡的;

  (五)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旧卡停用】“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公园游览年票—见义勇为专用赠票”和“北京市见义勇为荣誉人员公园博物馆免费参观游览证”停用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计发〔2016〕28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印发

  附件1:北京市“民政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北京通-民政一卡通”发行申请表

下载附件
(1)附件1:北京市“民政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2)附件2:“北京通-民政一卡通”发行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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