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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京民救助发〔2016〕393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京民救助发〔2016〕393号

  各区民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要求,我市对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进行了摸排,截至7月底,累计摸排10618人。其中,城乡留守儿童433人。为保障留守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免遭侵害,营造健康成长的环境氛围,现就进一步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构建“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督为补充、国家监护为保障”三位一体的监护制度为目标,积极探索“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工作体系,建立日常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确保“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不发生留守儿童安全事件,使留守儿童受侵害事件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

二、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一)建立覆盖城乡四级的救助保护网络

  1.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有效利用已经建立的市级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指导全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

  2.加大区级民政部门工作力度。各区民政部门要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监督;加强对(乡镇)街道承担的临时庇护、照料等工作职能提供政策建议和指导;注意整理留守儿童案件处置情况,摸索应对规律、梳理处置之道、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

  3.发挥乡镇(街道)职能作用。乡镇(街道)要明确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主责部门,不断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引导家庭监护人提高监护能力;对村(居)委会报告的困境留守儿童,乡镇(街道)要及时采取措施就近进行临时性庇护,或协调、护送到救助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安置;要建立翔实完备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现一人一档动态管理,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4.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维权功能。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家庭,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其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并向乡镇(街道)做好报告;同时,村(居)委会还要依法为留守儿童主张权利,做好法治教育、发现报告、查访监督、替代申请、协助执行等工作。

(二)工作措施

  1.做好留守儿童源头预防工作。各区应积极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围绕和谐家庭关系、缓解家庭矛盾、化解家庭纠纷,深入社区开展家庭关系构建教育、依法监护教育和委托监护教育等。引入社会组织,依托社区平台,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作用,利用“十一”、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开展宣传、慰问活动,制定未成年人社区宣传培训计划和儿童培训咨询档案,为防范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陷入困境做好前置预防工作。对于问题家庭,社区要通过社工服务家庭搭建“一对一”服务平台,做到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预防关口前移。

  2.做好留守儿童发现报告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庇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或不法伤害等情况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救助机构、福利机构或临时庇护场所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留守儿童紧急状态的安置、庇护工作,并会同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共同做好困境留守儿童的维权工作。

  3.做好留守儿童应急处置工作。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工作。对单独居住生活的儿童,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对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儿童,要联系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对遭受侵害、暴力、虐待、遗弃且无人照料的儿童,第一时间报警,协助调查取证、受害未成年人就医、鉴定伤情。上述三种情形联系不上儿童父母或委托监护人的,应将其送至安全的环境,就近安置于其他亲属家、村(居)委员会、民政部门下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或者依托街道(乡镇)设立的福利设施进行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工作。要逐步建立救助机构临时照料和福利机构长期安置相结合,机构养育和家庭寄养相结合,委托监护和巡查监督相结合的临时照料、安置工作机制。

  4.做好留守儿童评估帮扶工作。鼓励各区购买专业社工服务机构,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精准调查评估,做好“一人一档”档案建立工作。对于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遗弃的重点儿童个案,建立多部门会商机制,有效协调处置留守儿童个案。对于监护人无抚养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儿童,要纳入保障范围。对于遭遇家庭突发变故,父母突然死亡的,应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照本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落实生活补助。对于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考虑提高对留守儿童的救助水平。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困境留守儿童家庭的特点,统筹考虑运用慈善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等手段综合施策给予救助帮扶。

  5.做好留守儿童监护干预工作。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救助机构、福利机构等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囊饧?>的通知》(法发〔2014〕24号)精神,做好留守儿童遭受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处置干预工作。

  6.做好留守儿童跟踪随访工作。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救助机构、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可委托社会组织对辖区内接受救助干预或处置转化家庭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必要的专业跟踪随访,为其提供定期家访、心理疏导、问询监督、申请保障等服务,畅通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的沟通途径,共同做好事后持续评估干预工作。坚持社工专业评估,视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时间不等的社工方法支持和帮助,确保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关系得到根本改善。

  7.做好信息动态管理工作。坚持做好留守儿童摸底排查数据动态管理,对新增留守儿童,要做好每三个月信息采集更新上报。对突发留守儿童保护事件,各部门要做好突发个案数据及时更补工作,实现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措施。各区民政部门要认真配合、积极协调“三留守”人员需求入户访谈调研项目和留守儿童关爱帮扶项目的实施开展,做好“三留守”人员需求入户访谈调研项目工作对接,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调研任务;要确保留守儿童关爱帮扶项目招标入围社工事务所对接好各区救助机构,做好帮扶干预工作。对于监护不力、监护缺失和监护失当的留守儿童要利用“十一”等节假日开展送温暖活动,走家入户了解其困难程度及需求状况,及时配套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相关保障工作。

  (二)整合资源,强化能力建设。按照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各方参与的要求,发挥民政统筹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各方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完善救助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乡镇(街道)要积极探索社区养老设施、青年服务设施、妇女儿童活动设施等福利服务场所的统筹使用。各区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立,加强留守儿童和未成年人关爱保护队伍建设,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保障到位,推动工作开展。各区民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利用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区民政部门救助机构要在制定2017年工作预算时充分考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需要,积极争取区级财政安排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资金。做好舆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做好留守儿童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稳妥地回应社会关切的敏感未成年人话题,强化正向引导,突出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综合治理工作专项考评有关要求,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考核。加强对专业社会工作组织的评估,逐步建立评估考评体系和优胜劣汰进出机制,培育专业未成年人保护社工队伍。

  附件:

  1.北京市留守儿童关爱帮扶项目分配方案

  2.各区留守儿童(困境未成年人)调查评估报告

北京市民政局

2016年9月28日

附件1

北京市留守儿童关爱帮扶项目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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