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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6〕254号

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6〕254号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养老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以下简称《配置指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项目,在土地储备整理阶段的规划条件或土地公开交易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二、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前期工作

  1.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条件时,应依据《配置指标》同步提出配建养老设施的相关要求,规划条件中明确的配建养老设施的位置、规模等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2.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征求民政部门对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意见,民政部门对配建养老设施的经营性质、建设类型、移交方式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国土部门将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民政部门确定的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类型和移交方式一并作为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告知土地使用人,并在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3.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方案设计时,应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京规发〔2014〕1946号)、《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DB11/1309)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将配建的养老设施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

  4.新建住宅小区所在的区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运营方的运营服务模式,采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直接参与等形式,对建设单位的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指导,确保形成符合地区实际、能够发挥服务效能的设计方案。

  5.项目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后,建设单位应与区民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北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的有关内容执行。

三、配建养老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

  1.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应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

  2.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应当报送区民政部门验收,民政部门对符合建设功能要求的配建养老设施出具验收意见。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其养老设施应满足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且取得民政部门验收意见。

四、配建养老设施的移交

  1.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提交养老设施移交清单、无偿移交产权,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并与区民政局签署《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配建养老设施项目建设方案以及核准批复文件、专项预算批复等资料;

  (2)配建养老设施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等材料;

  (3)配建养老设施招投标相关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以及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材料;

  (4)配建养老设施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招标图纸、工程决算报告等材料;

  (5)配建养老设施施工变更洽商、甲乙双方认价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材料;

  (6)配建养老设施施工监理相关材料;

  (7)配建养老设施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2.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未按要求到民政部门办理配建养老设施移交手续,并签署《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的,国土部门暂缓办理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手续。

  3.区民政部门在与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完移交手续后,应当尽快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配建养老设施的运营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应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5〕268号)所明确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1.养老设施所有权方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建民营”。

  2.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应当由所有权方制定实施方案,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3.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所有权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也可在所有权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的方式,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六、加强配建养老设施的监督管理

  各区要加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主管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机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和分工,加强配合和协调,切实把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区民政部门要对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工作实施专项督导,投入运营后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范畴;要建立年度定期报备制度,将移交设施和运营情况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处,便于市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和交流;各区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检查和评估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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