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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密政发〔2016〕1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密政发〔20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85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4日

北京市密云区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和《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京民社救发〔2014〕307号)、《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市政府第202号令),结合密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审批,并监督管理全区特困人员供养工作;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受理、审核,并组织开展供养工作;村(居)委会负责协助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开展特困人员供养相关工作。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建设、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相关工作。

  第三条 倡导和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物质帮助、助学助医等志愿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对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统称,是指持有本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上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依法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北京市孤儿养育政策的,按照北京市孤儿保障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确定,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京民救发〔2008〕270号)执行。

  第五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配合调查审核,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代为提出申请。

  (二)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是审核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三)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在初审意见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成员、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民主评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经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对民主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不予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区民政局是审批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对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查并做出审批决定。对经审核复查后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列为供养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送达《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对因急难事件、突发意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产生的特困人口,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申办供养待遇,区民政局应及时审批。

  第七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人本人、村(居)委会,以及承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职能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下称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经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审核报区民政局批准后终止其供养待遇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特困人员供养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具体包括: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生活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资助特困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给予医疗救助。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死亡的,由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居)委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从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中列支。

  (五)保障受教育权利。特困人员接受教育期间,按照北京市教育救助有关规定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条 特困人员自行选择供养方式,可以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第十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优先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地区)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区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优先为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或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服务。受委托的村(居)委会和供养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分散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

  第十一条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区农村(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参照上年度农村(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确定。

  密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年度供养标准,由区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列入区财政预算;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按财政体制(7:3比例)共同负担,并列入区、镇财政预算。分散供养人员的日常照料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纳入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资金在扣除10%的医疗救助预留资金后,由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部门按照低保分类救助政策按月为其发放生活费。

  第十四条 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当与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居)委会签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协议,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的财(遗)产处置,由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村(居)委会和相关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政策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供养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制定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供养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落实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提供经费保障。审计部门依法监督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服务制度。供养服务机构中从事供养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技能。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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