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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5〕269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5〕269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本办法中需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政府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自行确认的,可以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各单位在落实中,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公平性,更好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设立许可的各类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入住评估是指按自愿申请与分类保障原则,接受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对其进行入住资格审核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申请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规范程序。

第二章 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

  第四条 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分为三类: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包括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和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优待服务保障对象自主选择政府基本养老服务。

  第五条 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统筹安排入住街道(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由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认定,统筹安排入住市属公办养老机构。

  第六条 调整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范围,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向社会公示、无重大异议后执行。

  第七条 上述三类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以外,其他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可以到非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直接申请入住。

第三章 入住程序

  第八条 申请。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三个月内体检报告、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救助相关证件等材料。

  优待服务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向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三个月内体检报告、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证明、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证明等材料。

  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政府或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自行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 受理。申请接收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初审合格后,申请接收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区县民政部门或由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身份类别。

  确认为政府供养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的高龄老年申请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无需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其他保障对象申请人分别由区县民政部门或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安排到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因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等客观原因不能到机构评估的,可安排评估机构上门进行评估。

  第十条 公示。评估机构对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专业评估,将评估结果通报给民政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民政部门将审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复核。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对审核及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约定复核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由民政部门或与评估机构共同进行复核并在复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填报。对通过审核及评估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或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指导填报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志愿。其中,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可选择填报户籍所在协作区的定点机构和位于本区县的其他公办养老机构,以及是否服从调剂。优待服务保障对象根据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提供的市属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填报。

  第十三条 入住。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就近入住、统筹安排、协作服务、方便快捷”的原则,优先考虑申请入住意愿,统筹安排入住街道(乡镇)属定点机构;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由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入住市属公办养老机构。

  自行选择入住其他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机构床位空余时,同等条件下,养老机构优先接收入住。

  第十四条 轮候。选择入住定点机构而不接受调剂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当定点机构床位满员后需轮候,待有床位空余时,由民政部门按照申请时间顺序通知入住。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户籍在本市内迁移的,应到户籍所在地重新申请。申请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提出评估申请。申请人保障身份变动或轮候超过一年的,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由区县民政部门或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申请人由保障对象转变为非保障对象的,应取消入住定点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转送。街道(乡镇)属定点机构床位满员或护理条件不足的,可将失能且高龄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向区县属公办养老机构转送。

第四章 审核及评估内容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审核。依据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确定申请人年龄、户籍地等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状况审核。申请人应提交三个月内的健康体检报告。应同时申明无不适宜入住养老机构的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应需住院治疗的急性疾病,并与养老机构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残疾人应提交残情等级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评估对象类别审核。依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及社会贡献等,确定其保障对象类别。认定内容主要包括:

  家庭经济状况。依据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特困、农村五保、低保、低收入等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确定。

  家庭成员状况(含子女及其法定赡养人情况)。依据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孤寡老年人证明,户籍所在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街道(乡镇)、区县残联等核发的证件或相关材料确定。

  优待资格。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证明、因公致残和见义勇为伤残证明、其他身份类别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第十九条 自理能力评估。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规范》(DB11/T 305),评估老年人自理能力等级,分为完全自理能力、部分自理能力、无自理能力三个级别,其中部分自理能力、无自理能力确认为失能。

  第二十条 除定点机构以外的公办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后,尚有空余床位的,可接收本市其他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接收前,应按照北京市《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规范》(DB11/T 305)对老年人进行一般情况审核及健康状况评估,符合条件的安排入住。

第五章 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 困境家庭保障对象自理能力评估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优待服务保障对象自理能力评估由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分级统筹落实。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评估资质,依据统一的评估标准体系,评估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达到相应标准,配备能够满足评估需求的专职评估人员,且具有相应的评估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业务指导和监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综合统筹保障市级评估工作经费并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评估机构的医疗资质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人的认定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广泛宣传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对属地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再进行评估,其基本情况统一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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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5〕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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