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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县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人员核查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5〕19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云县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人员核查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密政办字〔2015〕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人员核查认证实施办法》已经第7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密云县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人员核查认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对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人员进行核查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2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成立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人员核查认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县卫生计生委、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人力社保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条 具有本县户籍、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人员:

  (一)死亡的;

  (二)被判刑收监的;

  (三)本县户口迁出、注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对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人员进行核查认证工作,并及时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信息报送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加强辖区内享受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管理,及时掌握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信息,核实村(居)委会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详见附件2);《居民死亡证明》应由本村(居)委会户籍专管员和主任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和镇街(地区)公章;

  (二)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核查上月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信息;

  (三)县民政局负责核查上月火化人员信息;

  (四)县公安局负责核查上月本县户口迁出和注销人员信息;

  (五)县人民法院负责协助提供上季度判刑收监人员信息;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收集汇总各类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信息并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及时比对排查,确认因死亡、火化、户口迁出本县、户口注销和判刑收监等原因,已丧失享受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的,按规定停发社会保险(障)待遇。

  第五条 成员单位应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密云县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1),并于每月10日前以书面文件和电子表格的形式报送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法院除外)。

  第六条 成员单位应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核查认证工作顺利开展。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县卫生计生委、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应按时报送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信息,从根源上杜绝多领、冒领社会保险(障)待遇的情况发生。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比对排查报送的人员信息,发现本人或家属多领、冒领社会保险(障)待遇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冒领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协助追回多领、冒领基金;冒领人没有单位的,应反馈给冒领人所在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追回多领、冒领的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对拒不退还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成员单位和其工作人员在对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资格人员进行核查认证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个人隐私、侵犯个人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密云县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信息登记表

  2.居民死亡证明

  附件1:密云县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2:居民死亡证明

下载附件
(1)密云县疑似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信息登记表.docx
(2)居民死亡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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