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民信发〔2015〕154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民信发〔2015〕154号

  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

  现将《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民发〔2015〕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性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国家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信访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当前,首都民政事业改革创新发展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法治民政建设步伐也正在加快进行。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信访工作,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对信访工作的新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结合北京市民政工作特点,增加以下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

  (一)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见义勇为行为行政确认和见义勇为伤残评定行政确认投诉请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0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等,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定途径办理。

  (二)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接收军队、武警部队复员干部,军队、武警部队转业士官,外地入伍退伍义务兵(含按义务兵对待的一期、二期复员士官)行政确认投诉请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等,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定途径办理。

  (三)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本市入伍退伍义务兵(含按义务兵对待的一期、二期复员士官)农转非行政确认投诉请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等,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定途径办理。

  (四)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进京安置行政确认投诉请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等,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定途径办理。

  (五)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进京安置审定行政确认投诉请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民政部 总政治部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等,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定途径办理。

  (六)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发放行政给付投诉请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号)及实施细则等,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定途径办理。

  (七)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改建、扩建、迁移烈士纪念设施批准行政许可投诉请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等,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定途径办理。

  三、在处理群众信访投诉请求时,应首先对信访投诉请求进行甄别

  凡属于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不得纳入信访事项处理:

  (一)对于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法定途径申请申报的信访投诉请求;

  (二)对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信访投诉请求;

  (三)对举报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的信访投诉请求;

  (四)对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信访投诉请求;

  (五)对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信访投诉请求;

  (六)对涉及劳动人事争议的信访投诉请求;

  (七)对涉及人事处理决定的信访投诉请求;

  (八)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投诉请求;

  (九)其他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5月12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平熊政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2023年度小巷管家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关键字
  信访  实施意见  投诉  工作  分类  法定  处理  请求  通过  途径  推进
  北京市民政局  民政部  京民信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民信发〔2015〕154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京交函〔2016〕558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领域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处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救助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13〕208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