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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怀政发〔2015〕19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怀政发〔2015〕1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怀柔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怀柔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健全新农合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积极引导分级诊疗,有效提高参合农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4〕8号)、《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及补偿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5〕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政策

(一)补偿范围

  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参合人员享受当年新农合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部分,纳入本区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二)起付线

  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北京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14年度起付线为18337元。

(三)补偿比例

  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的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上不封顶。一个参合年度结算1次。

(四)补偿程序

  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的有关数据信息(即姓名、身份证号、医药费用及新农合补偿金额等)以北京市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为准,区新农合办公室对网上的数据信息进行复审、比对、医疗救助扣减等工作,并于2015年6月底完成新农合大病保险费用补偿工作。

(五)付款方式

  参合农民新农合大病保险费用补偿款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代发。区新农合办公室将核准后的新农合大病保险费用补偿款通过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存入参合农民个人账户。

二、基金管理

  (一)风险金规模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并按照标准筹资的5%划拨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纳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新农合基金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出现结余时,转移至下一年用于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当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入不敷出时,从当年新农合筹集基金中补入。当年新农合筹集基金入不敷出时,按照《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资金补入渠道予以解决。

  (四)预计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年末累计结余可达到当年应筹集额度的50%时,由区卫生计生委会同区财政局适度降低下一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划拨比例,并向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进行报告。

  (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合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切实保障参合农民利益。

  (一)区财政局负责按时拨付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助资金,并确保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纳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二)区民政局负责按现有规定和程序开展医疗救助。在2014年度医疗救助工作截止后,将辖区社会救助对象、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等民政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信息于2015年5月15日前按照区卫生计生委指定的模板(见附件),填写完成后加盖公章提供给区卫生计生委,共同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三)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镇乡社保所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的申请、补偿审核和拨付等工作。

  (四)区委宣传部、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使广大参合农民和社会各界能够充分了解、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工作。

  (五)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并按规定公开审计结果。

  四、本方案由区新农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说明事项参照《2014年怀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及补偿办法》执行。

  附件:民政救助对象救助信息统计表

下载附件
(1)附件:民政救助对象救助信息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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