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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5〕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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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5〕11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86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对相关表单样式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优化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审批流程仅针对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人防工程,即结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审批。 二、对土地储备开发阶段人防工程规划条件的办理流程按照《关于优化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京审改办函〔2014〕2号)、《关于改进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相关工作的意见》(京审改办函〔2014〕4号)相应规定执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由社会审查机构办理的“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事项的办理流程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 三、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即单建人防工程,及地下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的审批流程另行制定。 对违法建设项目补办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流程另行制定。 四、市民防局按本审批流程办理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批准文书及附图,应及时抄送相应区(县)民防局。各区(县)民防局按本审批流程办理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批准文书及附图,应及时报市民防局备案。 五、市民防局已按本审批流程对原“人防工程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自本审批流程试行之日起,市民防局及各区(县)民防局须依托该系统办理所有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 六、原《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人防工程)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发〔2006〕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民防发〔2007〕121号)同时废止。 七、本审批流程自2015年3月1日起试行1年。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1月29日 附件1: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试行)示意图 附件2: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试行) 下载附件:(1)附件1: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试行)示意图.jpg (2)附件2: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试行).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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