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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民老龄发〔2014〕460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民老龄发〔2014〕460号

  各区县民政局、残联、老龄办:

  为做好养老助残券改卡工作,加强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准入和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和《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京政办发〔2009〕104号) 、《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规定(暂行)》(京民老龄发〔2011〕151号),特制定《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养老助残券改卡的工作需要,加强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准入和管理工作,结合海淀区试点经验和我市实际,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和《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京政办发〔2009〕104号) 、《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规定(暂行)》(京民老龄发〔2011〕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准入与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业务指导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委托北京市社区服务协会负责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养老助残服务单位是指通过自愿申请或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邀请、在政府通过招标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账户并办理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卡POS机具(以下简称POS),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各类养老助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二章 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准入

  第五条 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准入条件

  (一)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应是依法取得资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信用代码证、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

  (二)需要行业许可的,还应取得行业许可证照,如经营许可、服务资质证明、卫生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资质等材料。

  (三)承诺针对特定服务对象(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提供更优惠的商品价格折扣或优惠便利服务。

  (四)属于被服务人群急需但发展尚不成熟的服务或产品可不承诺相关优惠待遇。

  第六条 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准入程序

  “北京市96156小帮手养老助残服务平台”为全市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统一管理系统,北京市社区服务协会负责管理运营。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可通过该系统自愿申请或接受邀请成为养老助残服务单位。

  (一)申请:可通过登录www。96156。com。cn或拨打24小时北京市社区服务监督热线96156进行申请。

  (二)邀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老年人(残疾人)的需要和服务单位的分布情况,邀请各类企事业单位通过“北京市养老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注册成为养老助残服务单位。

  (三)公示:通过申请或邀请,并经“北京市96156小帮手养老助残服务平台”管理系统核查合格的单位,在www。96156。com。cn网站公示7天,没有接到群众举报的即可按照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邀请与发展

  区(县)、街道(乡镇)养老助残主管部门及社区(村)应根据辖区老年人(残疾人)生活需求合理引导和发展服务单位,积极主动邀请养老助残服务单位,保障辖区内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基本布局和基本密度,应注重发展上门服务单位。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院内的养老服务单位、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无法设立指定资金账户的,可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养老服务机构,将本区域范围内的服务资源装载在民非组织内开展养老助残服务;或利用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养老助残服务平台,组织区域内服务单位承接养老助残服务。同时对成立民办非企业的单位将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二)已形成的一刻钟社区服务圈的社区(村),对符合资质的服务机构应邀请加入养老助残服务单位。

  (三)社区(村)已建设并运营的养老照料中心承担养老服务平台的作用,可将本区域内符合老年人需要的小型服务机构纳入该平台提供服务,由养老照料中心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并支付所得的服务费用。

  (四)在社区(村)内的养老院,具有居家、社区养老助残服务功能的应邀请为养老助残服务单位。

  (五)偏远地区因服务资源匮乏,除发展符合资质服务单位外,应根据老人的实际需要发展上门配送、订单形式的服务项目。

  第八条 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服务

  (一)服务单位须按照承诺向被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为其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或规范提供优质服务。固定场所服务单位应明示养老助残专属区域,上门服务单位应公示服务热线。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

  (二)服务单位应能够根据营业范围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购物环境和相应社会优待措施。鼓励并支持服务单位为行动不便或偏远地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统一的物品配送服务。

  (三)超市等综合性服务场所可设养老助残专柜或专区,明示老年专用产品目录和价格,承诺免费提供系列上门服务和价格优惠折扣,优惠幅度不得低于本单位的会员待遇。

  (四)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应统一悬挂标牌,服务场所内应公示服务内容和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养老服务单位的办理与设备配置

  (一)申请或应邀成为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网上或电话申报登记后,需下载《养老助残服务承诺书》和《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对公账户开户业务规范》。在《养老助残服务承诺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法人签字后,按照规范要求,一并携带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二)银行根据“北京市96156小帮手养老助残服务平台”申报的数据,为申请和邀请的服务单位开设养老结算专用账户,并按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结算和收费。

  (三)银行根据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需要配置POS(兼备银行卡和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计次免费乘坐公交及游览公园功能)。

第三章 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应按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市场监管和行政督导。北京市96156社区服务热线为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统一监督热线,负责接收、汇总、分析、处理来自各方的监督信息。

  第十一条 北京市社区服务协会负责为全市养老助残服务单位悬挂标牌,根据养老助残服务单位信息统一进行宣传。及时公布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名单,定期公示养老助残服务单位服务信息,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不当利益干预或阻挠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在辖区内开展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养老助残服务单位摊派、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各市场监管部门仍按《北京市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规定(暂行)》(京民老龄发〔2011〕151号)继续加强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北京市社区服务协会依据“北京市96156小帮手养老助残服务平台”的监管数据,对违反相应规定的养老助残服务单位,采取警告、约谈整改及清退等行业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服务资格,收回POS,终止结算业务,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众通报,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

  (一)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低于行业标准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以结算账户套取现金的;

  (四)违规使用养老助残服务卡结算的;

  (五)违反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养老助残卡管理秩序的。

  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如自愿退出,应到原申办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办理服务单位的退出手续,银行负责在“北京市96156小帮手养老助残服务平台”上修改相关数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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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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