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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下放区县民政局办理的通知 京民婚发〔2014〕380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下放区县民政局办理的通知

京民婚发〔2014〕380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5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要求,本市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以下简称涉外婚姻登记)下放区县民政局办理,市民政局不再办理。为确保涉外婚姻登记下放工作依法、平稳、有序,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重要意义

  涉外婚姻登记下放区县民政局办理是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是本市婚姻登记体制的重大改革,是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体现。各区县民政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领会改革目的,落实改革要求,做好人员、场地、制度及相关保障工作,确保依法履行涉外婚姻登记职能。

二、管辖调整

  此次管辖调整,除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外,结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等现行文件中有关规定,将出国人员及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一并考虑,确定如下管辖:

(一)结婚登记

  1.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结婚登记,由本市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2.本市出国人员同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结婚登记,由本市出国人员出国前常住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3.外国人、华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之间结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指居住、就业或就学,下同)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二)离婚登记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离婚登记,由本市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

  1.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由原办理婚姻登记区县民政局或本市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2.出国人员同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由原办理婚姻登记区县民政局或原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3.外国人、华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之间补领婚姻登记证,由原办理婚姻登记区县民政局、原一方当事人工作、生活所在区县民政局或目前一方当事人工作、生活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四)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申请出具原常住户口在本市期间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由本市任一区县民政局办理。

  2.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在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由本市任一区县民政局办理。

  请各区县民政局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文明服务、加强宣传、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工作措施,抓好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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