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三、本市户籍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实行定额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参保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仍按照《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09〕191号)规定范围享受缴费补贴,对选择最低缴费至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2000元至最高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

  六、本市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规定计息。

  七、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参保人,仍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规定的领取条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本市户籍人员在2009年1月1日超过45周岁,外埠户籍进京人员2013年1月1日超过45周岁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多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二)本市户籍人员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外埠户籍进京人员2013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人员,不符合本条(一)、(二)缴费规定的,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后延期并逐年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

  九、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机制,今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一、参保人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均有缴费的人员,可以办理两种制度的衔接手续。

  (一)本市户籍参保人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可按49号文件执行。

  (二)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其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2014年6月30日之前的缴费按照49号文件执行。

  (三)本市户籍参保人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省(区、市)的,其衔接办法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四)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外埠户籍人员,需办理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再办理两种制度衔接手续。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参保人在两种制度衔接前,需要清算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应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前进行清算。在清算个人账户资金时,核减本市市级统一规定的财政补贴(残疾人及乡村医生的缴费补贴除外)。

  十二、对于建设征地农转工、整建制农转居人员仍按照《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1〕107号)执行。

  十三、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

  十四、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衔接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运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8月14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平熊政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2023年度小巷管家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关于办理2023年度养犬年检手续的通告 
  北京市西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 西民发〔2022〕3号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综〔2023〕14号 
  关于印发2023年持续提升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等5件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运办函〔2023〕480号 
  关于印发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五版)的通知 民办函〔2022〕59号 
  医保局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 民发〔2022〕56号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敬老月”活动的通知 全国老龄委发〔2022〕3号 
  关于印发《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办便函〔2022〕856号 

 关键字
  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  居民  国务院  统一  实施  衔接  问题
  京人社居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社〔2022〕12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17〕2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省(区、市)启动批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33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7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

 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居发[2011]107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21〕21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9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19〕4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8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18〕67号

 关于发布2015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15〕5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8〕3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