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4〕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4〕1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日

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推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困难老年人解决居家养老服务问题,提高困难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现就困难老人社区居家养老由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无偿和低偿原则由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一)无偿服务对象:

  1.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60岁以上失能老人、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

  2.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70岁以上独居、孤寡老人;

  3.60岁以上失独失能老年人和80岁以上失独老人。

  (二)低偿服务对象:

  独生子女照顾80岁以上重度失能老人的家庭。

二、补助标准

  (一)对依托居家、社区养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失能老人、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60岁以上失独失能老人及80岁以上失独老人,根据失能程度,按照轻度依赖每人每月1000元、中度依赖每人每月1200元、重度依赖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购买养老服务。

  (二)对依托居家、社区养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70岁以上独居、孤寡老人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购买养老服务。

  (三)对愿意入住本区养老机构的低保、低收入家庭重度失能老人,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已享受入住定点养老机构补助1100元的低保老人给予差额补助。养老机构月收费标准低于2000元的,按照实际收费予以补助。

  (四)对独生子女照顾80岁以上重度失能老人的,每年可安排一次一个月入住机构集中照料服务,每次补贴1000元。

  (五)有条件的街道(镇)可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自行制定。

三、申报、批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民政科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已经享受服务的对象,如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重新申报,实行动态管理。

  2.《海淀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附件1,依托居家、社区养老的老人填写)、《海淀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补助申请表》(附件2,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填写)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家庭提交《独生子女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初审。街道(镇)民政科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填写《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公示表》(附件3),并予以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街道(镇)民政科在《海淀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申请表》或《海淀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补助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局。

  (三)评估。申请人身体失能状况评估由区民政局统一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开展评估工作,如实填写评估结果。

  (四)核准。根据评估结果,区民政局作出核准决定,由街道(镇)民政科将《准予/不予补助告知书》(附件4)转达申请人。

四、补助方式

  享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助的对象,持《准予补助告知书》,由民政局指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家政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社区集中照料、入户生活照料、家庭病床、精神慰藉四大类,具体内容包括送餐、助浴、巡诊、康复锻炼、陪送看病、卫生保洁、洗衣、陪老人聊天等。

  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对象,持《准予补助告知书》入住指定养老机构后,机构按月收费标准核减补助标准后收取费用。

  服务机构按季度汇总享受补助对象信息并填写《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计汇总表》(附件5)或《海淀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统计汇总表》(附件6)、《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确认单》(附件7)报送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民政局定期结算拨付补助资金。

五、经费渠道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由海淀区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负担。

六、监督管理

  (一)区民政局是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困难失能老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好对享受对象的动态管理、资金结算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补助金的资金保障工作。

  (二)各街道(镇)负责协调社区居(村)委会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街道(镇)应建立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台账,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核查。

  (四)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对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助金的服务机构和申请人,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

  附件2:海淀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表

  附件3: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公示表

  附件4:准予(不予)补助告知书

  附件5: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汇总表

  附件6: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情况统计表

  附件7:海淀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确认单

  附件8: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下载附件
(1)附件1: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docx
(2)附件2:海淀区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申请表.docx
(3)附件3: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公示表.docx
(4)附件4:准予(不予)补助告知书.docx
(5)附件5: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汇总表.docx
(6)附件6: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情况统计表.docx
(7)附件7:海淀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确认单.docx
(8)附件8: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docx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平熊政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2023年度小巷管家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关于办理2023年度养犬年检手续的通告 
  北京市西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 西民发〔2022〕3号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综〔2023〕14号 
  关于印发2023年持续提升适老化无障碍交通出行服务等5件更贴近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运办函〔2023〕480号 
  关于印发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五版)的通知 民办函〔2022〕59号 
  医保局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 民发〔2022〕56号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敬老月”活动的通知 全国老龄委发〔2022〕3号 
  关于印发《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办便函〔2022〕856号 

 关键字
  政府  购买  养老服务  实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海行规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4〕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4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4〕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0〕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5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发〔2013〕10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密政发〔2015〕3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13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门政办发〔2017〕2号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金〔2017〕86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