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残发〔2012〕4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残发〔2012〕48号

  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稳定和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职工生活水平,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12日

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 进一步提高残疾人职工生活水平,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就业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资格审核、申请审批后,均可按本意见执行: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在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按规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职工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第三条 福利企业资格审核由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资格审核由市、区(县)残联负责。用人单位申请资格审核时,应当向市、区(县)残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一)用人单位资格审核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用人单位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五)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六)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七)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八)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九)用人单位无障碍设施说明。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与集中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职工。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

  集中就业单位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

  第六条 残疾人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在市残联与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00号)文件享受残疾人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 安置精神残疾人职工就业岗位补贴

  集中就业单位自愿安置稳定期精神残疾人职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给予该用人单位精神残疾人职工就业岗位补贴。

  第八条 建立残疾人职工之家补贴

  为丰富残疾人职工业余文化体育生活,对有条件并自愿建立“残疾人职工之家”的集中就业单位,按购买设备实际支出资金的50%一次性给予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集中就业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就业人数占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5%(不含)以上且多于10人的,可按超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第十条 因招用残疾人员已享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第五条、第七条。

  本意见第七条与《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京残发〔2012〕44号)有关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程序

  (一)福利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市、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补贴申请(申请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同时进行),市、区(县)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审核材料交市、区(县)残联复核。

  市残联完成对市管福利企业申请的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拨付市管福利企业;区(县)残联完成对本辖区福利企业申请的复核后,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资金拨付方式由区(县)财政、民政和残联共同协商确定。

  (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县)残联提交上一年度补贴申请(申请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同时进行),区(县)残联对本辖区单位资格及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后,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资金拨付方式由区(县)财政、残联共同协商确定。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参照以上程序向市残联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资金保障

  本办法所需补贴资金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由市、区(县)残联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本办法所需补贴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西站地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单位、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所需补贴资金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为保障与市级原有补贴机制的衔接,2012年申请的2011年度安置精神残疾人职工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列支。

  第十三条 本意见执行期限为三年,其中残疾人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检查与监督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市残联、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残联和民政部门对集中就业单位补贴及奖励申请和审核工作等进行检查指导。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对集中就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奖励的,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附则

  (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 本意见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平熊政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2023年度小巷管家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关键字
  残疾人  安置  单位  集中  就业  北京市  扶持  实施
  京残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残发〔2020〕5号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关于实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京残发〔2016〕43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朝政发〔2017〕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残发〔2012〕48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0〕132号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残发〔2019〕38号

 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社委儿福发〔2019〕3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6〕46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19〕160号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残发〔2016〕4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6〕43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西政发〔2016〕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6〕8号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公治字〔2011〕1750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