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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的意见 朝政发〔2011〕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的意见

朝政发〔201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3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大朝阳区见义勇为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力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对于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区为载体推进“新四区”建设,是朝阳区又一重大战略。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推进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制度化、服务保障方式社会化、抚恤补助工作规范化,对于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建立先进的核心价值体系、推进我区现代化、国际化文明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要切实提高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发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积极做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在全区范围大力营造“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或本区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我区民政部门依法确认。

  个人或者组织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反映或者申请后,快速反应,积极协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做出书面确认结论;对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确认结论。特殊情况启动特别程序。

三、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抚恤力度

  依据《条例》、《实施办法》和《意见》,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奖励、救助、保护等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抚恤力度。调整表彰奖励和抚恤标准,扩大优待范围。

(一)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和单位的表彰奖励力度

  1.行为被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区政府一次性颁发5000元奖励金。

  2.被区政府授予“朝阳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区政府一次性颁发1万元奖励金,并适时召开表彰大会。

  3.积极推荐获得“朝阳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市政府“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的评选表彰。

  4.对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在市政府一次性奖励金20万元的基础上,区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10万元。

  5.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驻区单位,由区政府及时予以表彰,并积极推荐参与市政府“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

  (二)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力度,扩大优待范围

  1.区属各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要开辟“绿色通道”,按照“优先救治,简化手续”的原则及时组织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暂时支付;工作单位无力暂时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暂时支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的支付依据《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见义勇为人员受伤住院期间,确需依赖护理的,提供有效票据,每天护理费低于100元,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补助;高于100元,按照100元给予补助。护理费补助发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无工作单位的,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给予每月不低于本区当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助,保证其住院期间的基本生活。

  2.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由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十级至一级的残疾等级,对应一次性给予1万元至10万元的伤残补助。见义勇为人员伤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市有关规定优先解决就业。

  3.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持区民政部门的证明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无工作单位、户籍在本区的,由区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本区当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助金。

  4.对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就业。

  5.对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符合应征入伍条件的,区征兵部门优先批准入伍。

  6.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关心见义勇为人员生活。每年组织安排见义勇为人员进行1次健康体检;每年组织安排部分见义勇为人员进行1次疗养活动;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为因见义勇为致残、牺牲人员及家庭排忧解难;经常组织座谈会、走访慰问等活动,丰富见义勇为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7.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因病、因灾、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遇到突发性、特殊性、临时性困难的,按照我区现行社会救助的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对于享受社会救助后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经个人申请、区民政部门审核、报请区政府核准,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救助。

  8.因见义勇为牺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户籍在本区的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无工作单位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京民勇发〔2009〕495号)规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因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无生活来源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区工商和税务部门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

  9.对获得“朝阳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牺牲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在其报考北京市高级中学(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时加10分录取。取得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奖励金;取得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大学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奖励金。

四、努力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

  进一步加大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紧密结合《条例》、《实施办法》和《意见》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普法宣传活动。对见义勇为行为及时确认、及时表彰。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英模人物和先进事迹。鼓励和表彰在见义勇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益人士,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效应。结合“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深入社区家庭和全体市民宣传见义勇为精神,使“见义勇为光荣,见义不为可耻”的道德风尚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动员社会力量,发挥社团优势,扩展救助渠道,使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或困难人员在接受政府抚恤救助的同时,得到社会多方面的帮助和服务,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行为的良好氛围。

五、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成立由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全区贯彻执行《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工作,督促、考核有关部门落实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政策落实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区实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政策进行指导和协调。公安、财政、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宣传、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见义勇为各项奖励金、抚恤补助金等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及社区居、村委会,要采取走访、慰问、志愿者帮扶等多种形式,了解辖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情况,为其排忧解难。

  此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朝阳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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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朝阳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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