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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退伍军人安置待遇建立相关奖励制度的通知 朝政发〔2011〕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退伍军人安置待遇建立相关奖励制度的通知

朝政发〔201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征兵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深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提高退伍军人安置待遇,建立相关奖励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村户籍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生活补助制度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妥善安置农村户籍退伍军人,积极做好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不需要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安置的农村户籍退伍军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武装部门审核,本人与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由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准后,参照城镇退役军人同等服役期限的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由区政府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二、提高伤残退伍军人的自谋职业补助标准

  为解决伤残退伍军人安置难问题,鼓励伤残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九至十级残疾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为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2倍;七至八级残疾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为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3倍;五至六级残疾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为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4倍。

三、延长退伍军人待安置期生活补助领取时间

  为保障退伍军人退役后的基本生活,延长退伍军人待安置期生活补助领取时间,以实际待业时间为准,参照本区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义务兵及复员士官从退伍次年2月起、转业士官从退伍当年8月起开始计发,原则上不超过1年。自谋职业退伍军人待安置生活补助金领取期限为半年。

四、建立在校生入伍奖励驻区高等院校制度

  为鼓励驻区高等院校积极输送合格人才参与部队的现代化建设,为社会培养更全面、更优秀的人才,按照每输送1名合格人才,区政府给予相应高等院校20000元的奖励,调动驻区高校征兵工作积极性。

五、建立企业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奖励制度

  为调动中央、市、区属企业接收安置我区退伍军人的积极性,建立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奖励机制,凭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分配信”,每接收安置1名退伍军人,奖励企业现金10000元;每接收安置1名伤残退伍军人,奖励企业现金20000元。

六、完善退伍军人学历教育及技能培训制度

  推行城乡统一的退伍军人学历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退伍军人参加高等教育学历学习。自退伍之日起5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大专学历的人员,区政府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学费补助;取得国家承认大学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区政府一次性给予6000元的学费补助。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有选择地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合作,共同负责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我区退伍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伍军人择业竞争能力,原则上区政府补助每人不超过3000元。对接收单位需要岗前定向培训的退伍军人,由接收单位给予岗前培训,原则上区政府补助每人不超过5000元。学历教育学费补助及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补助,原则上每人只能有选择地享受其中1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10年冬季入伍新兵和2010年冬季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本通知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区政府1999年6月23日印发的《北京市朝阳区退伍军人安置办法》(朝政发〔1999〕2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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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  安置  待遇  奖励  建立  制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朝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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