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现发布《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自1989年4月1日施行。

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生产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社会福利企业,是指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保障性企业。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除具备一般企业的必备条件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

  二、有妥善安排残疾人职工劳动工种、岗位等具体措施和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管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2%。

  第五条 申请开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须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填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员审定表,并附所在地乡或街道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人诊断证明,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开办社会福利企业,报市民政局审批;其他单位开办社会福利企业,报区、县民政局审批。经民政局批准后,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社会福利企业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和歇业,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残疾人职工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撤销社会福利企业证照。

  第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经税务机关审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税或免税。

  第七条 银行对民政部门和街道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的贷款,可按现行利率给予优惠20%的照顾;对乡、村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应从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贷款方面给予照顾。

  财政、物资等部门应对社会福利企业在资金、物资供应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待遇。

  第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护等待遇,应与非残疾人职工同工同酬,同等对待。对月收入低于本企业一般职工最低收入,又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职工,由企业从福利基金中予以补助,企业确无承受能力的除外。

  第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民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和生产定额,保证残疾人职工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残疾人职工实有人数必须与注册名额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开除残疾人职工,必须报市或区、县民政局批准;辞退残疾人职工须报市或区、县民政局备案。

  四、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企业,要作到残疾人与残疾人比较择优上岗。优化组合后富余的残疾人职工,由企业妥善安置。

  第十条 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款,由企业列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记账和管理,按规定使用。其中减免税款的7%作为残疾人公益金,其余部分的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50%用于企业福利性开支。

  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款不得归承包人或承租人所有。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包括减免税款),企业的主办单位可按照多留少提的原则,提取部分利润,用于发展本单位、本系统的社会福利事业;但提取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向民政部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交纳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税务局确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二、三、四项规定和谎报残疾人职工比例或残疾人职工比例发生较大变更不办理批准手续的,由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停产整顿的处罚,直至吊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取消其享有的一切优惠待遇;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关财政、税务问题,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219号 
  《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5号 
  关于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平熊政发〔2023〕10号 
  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京科发〔2023〕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志愿服务“京彩时光”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3〕18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关于申报2023年度朝阳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 
  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湾设计小镇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台政发〔2010〕9号 
  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2023年度小巷管家工作方案 
  《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管发〔2023〕13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3〕34号 
  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关键字
  社会福利  企业  管理  北京市  暂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7〕45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6〕216号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237号

 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北京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入住市属养老机构申请登记的公告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民福发〔2014〕258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