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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19〕1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要求,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更加便民、高效,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以下简称行政文书)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的重要性

  民政部门在受理、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过程中,制定、使用规范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是全面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是民政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可以使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服务更加便捷高效,减轻困难群众负担,促进最低生活保障行政行为的标准化、规范化。

  近年来,各地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相继制定、使用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环节的一系列行政文书,取得较好效果。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行政文书内容不全,关键环节缺项漏项等问题;甚至少数地方尚未制定使用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缺失或不完整,容易造成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不规范,导致责任不清、监管乏力,是滋生“关系保”、“人情保”的温床。各地要充分认识行政文书在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中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的制定、完善和使用工作,用行政文书的标准化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

二、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

  各地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法规政策规定,参考附件所列的行政文书(样表),进一步研究制定、补充完善符合当地实际、工作必须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行政文书不全、缺失的,要抓紧研究制定;现行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不科学、不规范的,要尽快修改调整。对于法规政策要求必须具备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诚信声明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审核审批公示单、不予批准决定书等行政文书,有条件的地方,可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原则,对于确需困难群众填写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诚信声明及委托授权书,在确保规范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表格内容,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填写,努力实现困难群众“最多跑一次”。深入推进“互联网+救助”,积极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审批,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信息核对平台,加强信息共享,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相关信息,不再要求困难群众重复提交,对于确需困难群众提交的证明材料,要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及时告知。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网上申请审核审批的地方,要同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内的行政文书,确保电子化行政文书合法、规范、标准。

三、全面应用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

  各地要将推行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和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基层全面应用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对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的必须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的信息事项,要及时向申请人提供行政文书,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要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对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进行归档。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督促基层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全面使用行政文书。民政部将把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制定和使用情况,纳入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范围,加强监督检查。

  附件: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样表

  2.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样表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样表

  4.入户调查表样表

  5.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单样表

  6.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样表

  7.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样表

  8.审批公示单样表

  9.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样表

民政部办公厅

201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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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  规范  行政  完善  使用  文书
  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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