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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地区规〔2019〕1683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地区规〔2019〕1683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印发《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发展改革委

2019年10月24日

  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

  第三条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专项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通过切块方式按省(区)下达,省级发展改革委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是指对东北振兴和本省区发展有全局性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重大政策文件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东北振兴重点规划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三)对东北振兴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影响的重大项目。

  (四)东北三省一区区域合作与协同发展机制议定的东北地区跨省区合作重大项目。

  (五)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委领导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的规划研究、工程实施方案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等。主要包括:

  (一)项目规划研究和工程实施方案研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第七条 本专项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60%,同一年度同一省(区)补助标准应一致。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的重大项目,各省(区)可以在本省(区)年度切块额度内按最高100%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是年度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分解下达、组织实施和监管部门,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持续动态更新储备项目信息,提高项目储备质量。

  第九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应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单位是否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

  第十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根据重大建设项目库有关项目储备情况,合理提出拟申请当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同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的要求,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申报。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项目申报和上年投资计划执行、项目检查和审计等情况,按照切块资金额度计算办法,确定相关省(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和与之匹配的绩效目标,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确实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在该专项内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有关方面在每月10日前,如实将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采取督促自查、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开展项目检查。定期对项目开展调度,并督促项目单位填报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日常监测过程中督促相关方面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调度和数据填报工作,扎实提高数据质量,及时掌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持续开展日常监测,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年末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视情况开展评估督导,将结果作为后续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展前期工作的。

  (四)擅自变更前期工作内容的。

  (五)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振兴〔2015〕1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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