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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及转让工作办理规定的通知 京商务规字〔2018〕26号

关于北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及转让工作办理规定的通知

京商务规字〔2018〕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市商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商务规字〔2018〕6号)要求,现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和转让工作规定如下:

一、改变使用性质办理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相关规定,本市规划为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须由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报所在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委、市规划国土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召开联席会进行专题研究,未经联席会批准同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二、转让办理规定

(一)设施种类

  凡是房屋规划用途标注为“商业配套”、“其他商业服务”等,属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房屋,转让前均需要到所在区商务委进行批准。

(二)转让流程

  1.新建配套设施转让流程

  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只作现售。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前,需经房屋所在地区商务委进行现场查验。查验通过后,由区商务委出具“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销售同意函”。开发建设单位凭同意函,到区住房行政管理和规划国土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存量配套设施转让流程

  已销售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再次上市出售时,需在双方交易前,由产权方到所在区商务委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区房屋管理和规划国土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买受人条件

  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买受人条件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京建发〔2017〕112号)有关规定执行。因继承(遗赠)、夫妻间房屋转移、夫妻离婚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情形除外。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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