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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北京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和《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357号)要求,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为确保北京市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符合北京市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保持现有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北京市食盐管理和监督。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盐务管理办公室)是北京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北京市盐政、盐务的行业管理工作。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盐业体制改革协调工作,负责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北京市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北京市人群碘营养状况;北京市财政局负责食盐政府储备资金管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食盐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涉及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的登记管理;北京市公安局负责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是北京市食盐(多品种盐)定点生产企业。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三)严格落实食盐批发专营制度。

  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1.取消食盐经营区域限制。允许外省区市已取得省级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北京市开展食盐经营活动。北京市区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食盐经营活动。

  2.实行跨区域经营企业信息告知备案制度。外省区市已取得省级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北京市开展食盐经营活动和北京市各区食盐批发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跨区经营,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北京市盐务管理办公室。

  (1)进入北京市开展食盐经营活动企业应告知的主要信息:a.企业名称;b.企业注册地址;c.企业生产经营地址;d.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e.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f.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食盐批发许可证编号;h.企业所销售的食盐品种及其所销售食盐品种依据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2)告知主要信息的方式。《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见附件)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北京市盐务管理办公室。

  (3)进入北京市开展食盐经营活动企业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北京市盐务管理办公室。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四)建立完善食盐储备体系。

  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政府食盐储备数量不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立不低于本企业在正常情况下1个月平均销售量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北京市现已建立了食盐政府储备,食盐储备数量超过国家盐业体制改革规定的要求。北京市食盐批发企业和在北京市注册并已备案的外省区市食盐批发企业北京分公司,应按要求在北京市建立不低于本企业(分公司)正常情况下1个月平均销售量的企业食盐储备。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北京市所有涉盐企业信用记录,实现涉盐市场主体全覆盖,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将其纳入国家的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将信用建设和信用记录的建立与打假行动密切结合,综合运用信用监管措施,做好行业监管工作,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六)加大食盐监管力度。

  在新的盐业相关国家法规政策生效之前,继续保持现有的监管机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法加强盐业监管,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务求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

  对有下列行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在予以书面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盐业主管机构可以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书:一是参与制贩假盐的;二是食盐批发企业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的;三是连续3个月达不到国家限定的食盐最低库存量的;四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的。

  (七)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对食盐价格改革的总体部署,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和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八)做好食盐补碘工作。

  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北京市场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北京市碘盐浓度执行普通人群25mg/kg,孕妇30mg/kg标准,在北京市范围内销售的食盐产品须符合上述碘盐浓度规定。通过密切监测居民碘营养状况,及时掌握碘缺乏病情况,加强科学补碘的健康教育,加强市场质量监管和无碘盐的调控工作,避免无碘盐无序进入市场,确保居民能够购买到合格碘盐产品,实现科学补碘的目标。

  (九)梳理地方现行盐业管理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盐业体制改革精神,对北京市现行盐业管理规章和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加强对盐业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盐务管理办公室)牵头,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北京市盐业体制改革协调工作组,统筹推进,确保北京市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

  (二)强化市场监管,确保供应和安全。

  协调工作组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创新管理方式,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密切协作,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通报,确保食盐安全和供应稳定。在过渡期和盐业体制改革后,做好食盐货源组织,强化食盐储备、食盐价格、食盐加碘等工作监管,进一步丰富市场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食盐安全。

  (三)做好舆论宣传,引导社会预期。

  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维护市场稳定。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安全消费。

  附件: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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