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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的通知 京发改[2016]183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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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的通知 京发改[2016]18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6年11月2日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保障对象 本市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享受定期抚恤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孤残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条件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时; 2.本市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 3.粮油肉蛋菜等重要商品价格涨幅达到其专项价格调控预案规定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之启动条件时; 4.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形。 三、终止条件 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或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标准调整时,终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办法,在月度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测算公式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依据启动条件3所启动的应急救助,补贴标准依照相应政策制定具体方案。 五、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价格应急调节资金中列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相关情况并向市政府提出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预案保障政策。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负责及时提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食品价格指数等相关数据,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测算临时性价格波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平均影响。 市民政局负责城乡低保(除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外)、特困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享受定期抚恤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孤残儿童的认定、补贴发放、汇总和通报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认定、补贴发放、汇总和通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需求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七、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京发改〔2014〕1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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