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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县域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密政发〔2015〕36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县域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密政发〔2015〕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关于加快县域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密云县关于加快县域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精神,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加快县域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申报财政支持资金的审核、会审、监督、检查、审计,定期研究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计划,确定年度计划安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收集整理申报主体报送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

  第三条 财政支持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做到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及方式

第一节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

  第四条 支持范围: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着力发展未来网络、智能制造、云计算、互联网+、车联网、机器人、软件技术和信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县注册登记、在中关村密云园生产经营、独立核算,通过国家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依法经营、纳税,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支持的条件及方式:

  (一)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县政府可委托县属企业一次性投资500-1000万元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与企业签订投资年限,退出时采取市场化方式退出。并在融资、担保等方面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二)经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支持;经认定的北京市级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支持。

  (三)对确定为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并对密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支持。

  (四)鼓励实体企业开展产品创新。对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支持;对获得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支持。

  (五)鼓励高新技术成果孵化、转化。高新技术成果能在短期内形成重大产业化项目的,以注入股本金方式入股,作为风险投资给予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2年内不分红,退出时采取市场化方式退出。租赁厂房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生产情况核定面积,按中关村密云园标准租金给予三年补贴,第一年给予100%补贴;第二年给予60%补贴;第三年给予40%补贴。

第二节 对总部企业和金融机构发展的支持

  第六条 支持范围:

  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县境内设立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等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及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或行使单一管理职能的总部组织、研发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县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及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等。

  第七条 支持条件:在本县登记注册结算,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年度评价为“好”的总部企业和金融机构。

  第八条 支持方式:

  (一)财政资金支持。对在本县新设立(或新入驻)的总部企业、金融机构,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年度评价为“好”的,给予企业18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持。

  (二)人才引进政策支持。对符合本市人才引进开发目录,且具有学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经单位申请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随调、随迁条件的,可协助办理调京手续;帮助企业解决职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密入学;县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托管进驻本县的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的人才档案,并提供人才招聘、职称评定、人才素质测评、人才培训等服务,办理接收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相关手续,代办社会保险等。

第三节 对新入驻实体企业的支持

  第九条 支持范围:2015年1月1日起,符合北京市产业准入政策,从县域外新入驻,在本县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实体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条 支持条件:财政给予企业支持考虑的因素。

  (一)入驻企业对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

  (二)入驻企业安排本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的人数。

  (三)对本县经济发展有明显拉动作用,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一)新入驻的实体企业,按年度综合评价,分档给予支持。

  根据第十条支持条件按年度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四个档次:一般、较好、良好、好。评价结果为“一般”的,不予支持;评价结果为“较好”(含)以上的,分档给予企业支持。

  评价结果为“较好”的,支持企业20至50万元;

  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支持企业50至170万元;

  评价结果为“好”的,支持企业170万元以上。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节 对原有实体企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范围:2015年1月1日前,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政策,在本县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实体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 支持方式:

  (一)原有实体企业,已签订合同协议,享受支持政策未到期的,按原合同协议执行。

  (二)原有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年度评价为“较好”(含)以上的工业实体企业,未签订合同协议或者享受支持政策已到期的,按增量部分给予支持。以上年企业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为基数,增量部分分档给予企业支持。比上年增长10%(含)以内的,按增量的30%给予企业支持;增长10%以上的,超1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企业支持。

第五节 对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的支持

  第十四条 上述各类型企业凡优先安排本县户籍的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的,均按照《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4〕27号)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审批及监管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主体按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缴纳税款的税票原件、复印件;企业贷款、担保和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企业按规定发放职工工资和上缴社会保险证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企业占用土地、企业经营收入、租赁厂房协议的原件、复印件等。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复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按下列方式拨付。

  1.支持企业发展资金暂按最低支持比例预拨,第二年待清算后按上年度对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度情况进行结算。

  2.支持企业的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金融贷款担保、贴息等补助资金审批后及时拨付。

  (四)申请主体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资金监管:

  (一)县财政给予企业支持的资金应用于企业在本县范围内的扩大再生产、技术革新和新产品研发等,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领导小组。

  (三)县审计局对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财政支持资金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依据本政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必须约定企业享受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国家、北京市和本县有关财政支持政策,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实行财政体制管理的乡镇和街道可参照本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体制财力中解决。

  第十九条 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密政发〔2010〕14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附件:加快县域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加快县域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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