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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1〕40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2011年11月16日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大兴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政府部门履职能力,规范大兴区工程建设市场,健全预防腐败机制,树立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结合新区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工程,是指区委票决项目、区政府为民办实事和折子工程中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的工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区域内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要增强计划性和前瞻性,须提前一个年度研究确定。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经过科学论证、民意调查、风险评估,由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讨论确定,必要时,由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第五条 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由项目主体在大兴信息网、大兴报等媒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主体、规划意见、投资规模、招标采购、计划安排等。

  第六条 建立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区住建委牵头,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副职以上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工程建设领域中特殊、个性化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特别重大问题,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对于以前我区重点工程建设中决策小组的会议纪要内容,予以确认。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立项审批:发改、住建、财政、国土、规划、交通、环保、园林绿化、民防局、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审批、依法公开、依法监督;从严控制扩大和缩小建设规模、变更建设内容、提高标准、超概算审批;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计划的严肃性。

  第八条 项目招标投标: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含园林绿化、水务)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要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杜绝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住建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完善管理机制,具体管理办法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项目主体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工作,并建立招投标内部监督机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必须在大兴信息网上公示,并报区监察局和住建委备案。无论采取任何方式,项目主体法定代表人要全面掌握工作情况,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必须全程参与招标组织和相关资料的备案。

  第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必须一致。建立甲方监督机制,强化施工和监理管理,建立施工和监理审查考核制度,签订和工程挂钩的协议书。施工中发现问题,甲方、监理方双方签字。建立施工和监理管理台账,实行黑名单和一票否决制度。区住建委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制定项目洽商管理规定,所有设计洽商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内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拨款审批程序,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帐核算。加大对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情况每月上报区政府。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主体在项目完工后必须及时组织验收,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能分工、审批权限和项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审计部门认真落实对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和补偿:区住建委按照区政府授权负责起草和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征收、拆迁居民50户(含)以上或总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拆迁、评估、拆除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或被拆迁人认可的其他公正方式确定。

  一、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对拆迁人(征收人)及被拆迁人(被征收人)负责。

  二、区住建委负责受理拆迁申请,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对征收、拆迁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征收、拆迁过程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三、受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委托的征收拆迁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对拆迁公司、评估公司、拆除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拆迁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拆迁方案。项目责任主体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必须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标明拆迁人、拆迁许可证号、工程名称、受托拆迁服务单位、受托评估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标准、联系方式,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二)公开清登结果。入户调查清登工作完成后,项目责任主体根据入户调查清登结果到房屋土地权属部门、户籍部门及租赁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调查清登结果在相应区域内公布。

  (三)公开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区政府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结合入户调查清登结果,制作分户评估报告,项目责任主体将核实后的评估报告在相应区域内予以公布。

  (四)公开补偿结果。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字确认后,项目责任主体必须将被拆迁人房源选择、货币补偿金额等实际补偿结果在相应区域内公布。

  (五)公开监督方式。项目责任主体必须在相应区域内,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建立信访接待制度。

  四、项目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五、审计部门要对拆迁许可手续办理、招投标、拆迁方案、清登结果、评估报告、补偿协议、洽商变更等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四章 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项目主体单位负责制。项目主体承担项目法人责任,认真落实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四条 项目主体应具备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资质,要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制度,聘用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入围的审计服务公司。组织实施风险评估,规范项目管理。凡涉及程序、质量、资金、廉政等方面的问题,从严追究项目主体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主体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拆迁、评估和相关中介机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杜绝施工单位中标后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按照项目审批、报批规定及程序,做好项目审批报批工作。建立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月报制,对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时间紧、任务重、关系民生和全区发展的特殊项目,区委、区政府讨论后,由审批职能部门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实行现场服务和监督。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建立完善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账,确定监督检查内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每月向区政府上报检查情况。住建委建立施工企业超负荷承揽工程项目预警机制,预防中标后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专项管理制度,对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及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管,细化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企业运行依法合规,资金管理使用程序严格。建立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管控机制,对所属企业承担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监管。会同建设部门加强对所属企业资质的管理和相关业务的培训。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廉政风险防范情况、项目决策和法定程序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工程建设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增强监管合力。

  一、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大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拨款审批手续,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二、审计部门要建立、完善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对工程建设项目履行程序、资金使用、工程造价、结算决算等进行全程跟踪审计,严格执法执纪。充分利用审计建议、审计专报、审计报告等形式督促项目主体及时整改问题。

  三、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项目公开情况、程序执行情况、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不良信息记录系统的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在参与重大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履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强令或授意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

  三、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承揽工程项目的;

  四、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

  七、发生火灾、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场外交易的;

  四、违反规定挪用、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

  五、违规签署项目合同造成建设资金流失的;决算审计核减额超过工程总价10%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七、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不全,而无法竣工验收的;

  八、建设单位未建立、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良信息记录达到规定分数标准的;

  二、借用、伪造他人资质承揽工程或转让、出借资质让他人承揽工程的;

  三、中标后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项目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缺失、执行不严格,材料采购降低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

  五、不履行工程合同,擅自改变施工工艺、降低工程标准的;

  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的;

  七、贿赂工程项目管理、监理、审计等部门或人员的;

  八、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服务等社会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良信息记录达到规定分数标准的;

  二、借用、伪造他人资质承揽工程或转让、出借资质让他人承揽工程的;

  三、相互串通泄露工程项目秘密、降低施工标准、编造虚假工程内容的;

  四、索要、接受施工企业贿赂的;

  五、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造价咨询报告、各类评估报告等骗取国家资金财产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的拆迁公司、评估公司、拆除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存在串通围标行为的;

  二、借用他人资质投标的;

  三、转让所承接业务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的拆迁公司、评估公司、拆除公司的工作人员因违规操作引起集体访或其他激烈行为,影响恶劣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逐步建立重大工程建设诚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实施工程建设领域资信记录制度。相关监管部门要完善监管方案,建立监督检查台帐,监督检查情况每季度要报区住建委汇总备案。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企业,拆迁、评估、拆除企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相关单位要依法控制其参与大兴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区直单位、镇(街道)利用各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之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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