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北京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印

  北京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印

  第一条 为确保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效果,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规范本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北京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按照 “审慎稳妥,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推进。

  第三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

  (一)工伤预防宣传费:主要用于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通过制作宣传海报、手册、宣传片、公益广告等宣传品,利用社区街道、用人单位或传统媒体、新媒体进行宣传。

  (二)工伤预防培训费:主要用于对本市参保单位及职工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等培训教育。

  第四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通过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根据本市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结合工伤保险、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等工作任务和目标,确定本市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及项目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条件、程序、材料等申报要求。

  第六条 在本市参保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市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域领及申报要求,结合工伤预防工作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提供项目费用测算依据,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后,可聘请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预算评审,评审费用纳入部门预算。评审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汇总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和工伤预防需求,统筹项目的轻重缓急, 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签订后3日内,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服务协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工伤预防服务协议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宣传或培训项目的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费用测算依据等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细化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期限、评估验收和违约责任等。

  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保证项目有效进行。

  第九条 提出项目的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项目的,应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出项目的单位将服务合同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预防项目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提出项目的单位可以从具有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资格的机构中,选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按照“谁委托、谁监管”的原则,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履行合同。

  第十条 选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有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程序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支付30%‐70%预付款。

  第十二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实施效果,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的实施应当采用面授方式,培训过程全程视频录像。实施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做好档案管理。项目费用标准参照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项目委托方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项目实施过程及其成果的有关书面或者音像材料、货物交接凭证等;

  (四)根据服务协议(合同)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工伤预防项目的评估验收,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根据服务协议,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聘请专家进行验收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且必须为单数。评估验收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项目,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服务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评估验收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评估验收产生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承担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第三方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估验收机构。

  第十六条 承担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从事工伤预防、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身体健康,愿意并能积极参加工伤预防及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能够按照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完成项目并达到预期效果的,应验收合格。

  评估验收合格后, 提出项目的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票据凭证等, 委托第三方实施的项目还需要提交服务合同,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付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

  验收不合格的预防项目,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服务协议扣减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或协议(合同)的约定、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存在欺诈、骗取等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2021/7/23)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20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1/1/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20/12/1)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4号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20/10/17)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20/10/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0/1)
  关于印发支持北京市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发改〔2020〕1465号  (2020/9/28)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  (2020/9/27)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5 号  (2020/9/26)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作废)(国务院令第307号)  (2020/9/26)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20/9/23)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号  (2020/9/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20〕16号  (2020/9/2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020/9/19)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2020/9/18)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82 号  (2020/9/18)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70号  (2020/9/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9/18)
  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  (2020/9/1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44 号  (2020/9/18)

 关键字
  工伤  预防  项目  实施  北京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

 北京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印

 北京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公路 水运 水利 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8〕22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六)》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8〕1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五)》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3〕95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