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效率;

  (三)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听证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二入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一条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有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记录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报告本机关负责人,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进行询问;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

  (六)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

  第十八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第二十条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有权决定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章 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第二十九条 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条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四)互相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

  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第三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终止听证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九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已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四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1996年10月17日国家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2020/12/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 号  (2020/12/1)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0/1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2020/11/2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5号  (2020/11/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20/10/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0〕39号  (2020/1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0〕12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发〔2020〕13号)  (2020/9/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16 号  (202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2020/7/31)
  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 计经贸 〔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改经贸 〔2005〕2251号)(第35号)  (2020/7/31)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 年 第 1 号  (20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6/20)

 关键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  案件  听证  规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需要多少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3 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4 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5 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42 号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8 年 第 2 号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 44 号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 第250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19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场发〔2018〕65号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发〔2014〕6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