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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

  (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1]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格式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2020/12/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 号  (2020/12/1)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0/1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2020/11/2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5号  (2020/11/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20/10/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0〕39号  (2020/1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0〕12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发〔2020〕13号)  (2020/9/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16 号  (2020/9/22)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
  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 计经贸 〔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改经贸 〔2005〕2251号)(第35号)  (2020/7/31)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2020/7/31)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 年 第 1 号  (20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6/20)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2020年 第3号  (2020/5/1)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25号  (2020/5/1)
  铁路局关于印发《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设备监〔2018〕69号  (2020/5/1)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0〕696号  (2020/4/3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43 号  (2020/4/30)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 3 号  (2020/4/30)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 3 号  (2020/4/10)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40 号  (2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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